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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小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627号

被告人林小杰,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9年12月26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小杰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417日退回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于202051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6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林小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林小杰通过QQ3340******从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以交换和购买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林小杰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上述QQ号和微信(微信号qq3340******)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

经计算被告人林小杰手机和电脑中发现其使用的QQ3340******、微信qq3340******账号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62个文件及发送给唐某某的1个文件,经消重,林小杰非法出售和提供公民个人信息650664条。被告人林小杰获利3200元以上。

经计算被告人林小杰手机及电脑内发现的公民个人信息文件以及与唐某某交换的公民个人信息文件,经消重,被告人林小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1772292条。其中包括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区被害人李某某手机号码。

2019年12月25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民警在泉州市永春县将被告人林小杰抓获,到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证;

2.户籍资料、扣押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小杰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小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小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小杰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小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小杰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磊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林小杰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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