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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小粉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林小粉,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因赌博,于2014年12月18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赌博,于2015年4月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29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小粉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9年7月4日、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决定并案处理。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2日至10月10日,被告人林小粉伙同丁某某、王某某、温某甲、黄某甲(均已判决)在平阳县鳌江镇**小区**幢**室、鳌江镇国际大酒店棋牌室开设赌场,以“十三轮”扑克牌的方式供他人赌博,抽取头薪人民币40000余元。

2.2018年年初,被告人林小粉伙同陈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黄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平阳县国际大酒店七楼棋牌室开设赌场约五天,以“广东麻将”的方式供他人赌博,抽取头薪人民币40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小粉于2019年5月14日到平阳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投案,同案犯王某某、温某甲、林某乙、黄某甲、温某乙、梁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同案犯黄某乙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温某乙、胡某某、叶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小粉及同案犯黄某甲、金某甲、金某乙、温某甲、王某某、丁某某、林某乙、林某甲、陈某某、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试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小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小粉以牟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小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鹤

检察官助理:王力波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林小粉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7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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