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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少灏、范某某等3人贩卖毒品;曾某某、钟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1993号 

被告人林少灏,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81197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6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3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6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乡**村**院**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6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6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镇**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6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少灏、范某某、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钟某某、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从2019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林少灏在惠州市惠城区**街道办事处**市场**购物广场对面路边2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施某某。其中,2019年7月30日,林少灏在**购物广场对面路边与施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在施某某手上缴获疑似毒品物品1小包(净重0.8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民警在林少灏租住的位于**市场附近一出租屋**房缴获疑似毒品物品1小包(净重16.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及电子称、吸毒工具、塑料袋等物品,并当场抓获被告人范某某。

从2019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林少灏在惠州市惠城区一带4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邓某某(另案处理)。

2.被告人范某某与林少灏系男女朋友关系,共同居住在林少灏租住的出租屋,范某某帮助林少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019年2月27日、4月23日被告人范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一带2次总共贩卖约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邓某某。

3.2019年7月15日、7月28日,被告人郭某某2次总共向被告人林少灏购买约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再转卖给吸毒人员吴某某。郭某某收到吴某某的毒资后通过微信转账给林少灏并到林少灏位于惠城区**的住处拿到毒品,其再将毒品转交给吴某某。

2019年8月7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郭某某抓获归案。

4. 从2019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钟某某、曾某某6次在惠城区**街道办事处**宾馆容留邓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8月1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钟某某、曾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钟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少灏、范某某、郭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被告人林少灏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1.02克;被告人范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克;被告人郭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克。被告人林少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范某某、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曾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少灏、范某某、郭某某、钟某某、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智经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林少灏、范某某、郭某某、钟某某、曾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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