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尤南,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现住海口市无固定地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尤南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1月8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林尤南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接受证据开示,被告人林尤南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份某天,被害人董某某想为儿子陈某甲办理教师证,听说被告人林尤南有办法办理教师证,就想请被告人林尤南帮忙。
2015年7月16日上午8时许,被害人董某某、陈某乙夫妇和儿子陈某甲以及陈某丙夫妇与林某某和被告人林尤南相约到文昌市**镇**宾馆喝茶商谈。在商谈中,被告人林尤南对被害人董某某等人讲,现在有一份比教师还好的工作,就是考海员证当海员,刚进入每月的工资有7、8千元左右,工作满半年后是10000元,但办事费用要83800元。被告人林尤南并要求被害人董某某要先把钱交给他,交完钱后本月底开始培训,到明年2月就可以考试。被害人董某某与丈夫陈某甲和儿子陈某乙商定后表示同意,并约好明天在该镇上交钱。
2015年7月17日上午8时许,被害人董某某和陈某甲一起到该镇一银行处取钱后,就将83800元人民币现金交给被告人林尤南,被告人林尤南接过83800元人民币后就把一张自己填写的收据(上面盖有“海口**船务管理有限公司”专用章)交给被害人董某某,并叫被害人董某某等人在家等消息,后双方就离开了。
之后,被害人董某某多次打电话询问被告人林尤南办理海员证一事,但被告人林尤南都是以上面还没办好等各种理由推脱。
2015年10月份初,被害人董某某又打电话给被告人林尤南说不做了,要求被告人林尤南退钱,被告人林尤南说一个月后才能退钱。过了一个月后,被害人董某某又打电话给被告人林尤南要求退钱,被告人林尤南说只能退8成钱,被害人董某某也表示同意,但被告人林尤南一直都没有退钱给被害人董某某等家人,也没有安排陈某甲去参加培训工作等。后被告人林尤南知道被害人董某某已到文昌市公安局会文派出所报案后,就害怕潜逃了。
2019 年11月23 日21 时10分许,被告人林尤南在海口市美兰区**超市被海口市公安局白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收据、银行明细、健康检查笔录;
2.证人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丁、陈某丙、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尤南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尤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尤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3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尤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尤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量刑建议为,对被告人林尤南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至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符传芳
附:
1.被告人林尤南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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