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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尤福盗窃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林尤福,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1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住该地。因吸食毒品,2008年1月被海口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6个月;因吸食毒品,2008 年10 月被文昌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食毒品,2011年3月被被海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后转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食毒品,2013年12月被海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转强制隔离戒毒,后转社区康复;因吸食毒品,2016年3月被被海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转强制隔离戒毒,后转社区戒毒;因吸食毒品,2016 年5月被文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转强制隔离戒毒;2018 年9 月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 年6 月9日刑满释放;因盗窃,2019 年7月被文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29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 年9 月11 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尤福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文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4日至12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4时20分,被告人林尤福来到文昌市**镇**路**时装店内,趁店员陈某甲熟睡之机,盗走店主林某甲放在柜台里的一个内装人民币1000 元的蓝色女式手提包。

2019年8月28日上午11时35分,被告人林尤福来到文昌市**镇**路**宾馆,趁无人之机,从该宾馆前台的抽屉内盗走人民币1000 元。

2019 年8 月28 日下午14 时许,被告人林尤福在**镇**路**饭店门口旁被锦山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紫色圆领短袖T 恤1件、人民币970元;

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抓获经过及抓获时的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林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林尤福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尤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二次,价值共计人民币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尤福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 浔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林尤福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检察卷1册;

3.被告人林尤福被扣押的人民币970元现存于文昌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户,从被告人林尤福处扣押的1件紫色圆领短袖T 恤现存放于文昌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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