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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峰、殷梓逢等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诉刑诉〔2019〕1371号

被告人林峰,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张家港**建材经营部,住张家港市********号。2010年9月23日因殴打他人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7月28日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林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浩,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殷梓逢(绰号“大头”),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号)。2017年2月28日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罚款200元。被告人殷梓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2日被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1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殷梓逢因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卢海云,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孟兴国(绰号“二哥”),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4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张家港市**镇**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孟兴国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4月30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孟兴国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9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柯柯,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6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镇**村**号**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横川县**办事处**路**号)。被告人张柯柯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钟正,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志强,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开武馆,住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被告人刘志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超,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洪成亮,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93********,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射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洪成亮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小飞(绰号“黑皮”),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孟小飞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佳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秦佳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克汉(绰号“小老表”),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4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灌南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孙克汉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2811998********,汉族,中专文化,系河南省登封市**街道**学校**部**,住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天豪,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8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网咖,住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徐天豪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鹏,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被告人刘鹏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左腾,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3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暂住张家港市**镇**村**组,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镇**村**组**号。2014年3月13日因寻衅滋事被安徽省枞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左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大闯,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光明市**乡**村**组**号。被告人秦大闯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94********,汉族,中专文化,系张家港市**集团炼钢**厂员工,住张家港市**镇**湾**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镇**村**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张家港市**镇**园**幢**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分别以被告人林峰、殷梓逢、徐天豪、刘鹏、左腾、王某甲、陈某甲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诬告陷害、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赌博、诈骗罪,以被告人孟兴国、孟小飞、孙克汉、张柯柯、刘志强、汪某某涉嫌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秦佳乐、洪成亮、秦大闯涉嫌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19年7月17日、8月20日、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9月12日、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8日、10月13日、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10月25日将该案退回张家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张家港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9月30日、11月14日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上述3起案件系共同犯罪,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依法并案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林峰纠集被告人殷梓逢、孟兴国等人,在张家港市金港镇经常性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林峰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殷梓逢、孟兴国、张柯柯、孟小飞、孙克汉、刘志强、洪成亮、秦佳乐、汪某某为其他成员的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犯罪集团为索要因赌博产生的非法债务,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犯罪。该犯罪集团还临时纠集被告人徐天豪、刘鹏、左腾、王某甲、陈某甲、秦大闯及朱某甲等人,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该犯罪集团共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8起,敲诈得人民币359121元及港币500元;寻衅滋事犯罪10余起;非法拘禁犯罪2起;赌博犯罪1起。被告人殷梓逢还另外实施了诈骗犯罪4起;被告人秦大闯还另外实施了非法拘禁犯罪1起。

一、敲诈勒索

2017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林峰、殷梓逢伙同被告人徐天豪及朱某甲(另案处理)预谋以犯罪为目的在张家港市**区**大厦**楼成立**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后由被告人林峰、殷梓逢共同出资,被告人孟兴国担任公司法人代表,朱某甲担任公司经理,被告人徐天豪、刘鹏、左腾、王某甲担任业务员,以低利息及不需扣车为由将客户骗至公司并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金额的合同,制造银行流水对客户放款,被告人陈某甲假意为客户安装GPS将客户车辆开至指定仓库由被告人孟兴国等人看管,后被告人朱某甲故意编造客户隐瞒车辆真实情况等虚假理由故意认定被害人违约,被告人孟兴国、孟小飞、孙克汉、张柯柯、刘志强、秦佳乐、洪成亮、秦大闯等人采用暴力、言语威胁等手段胁迫被害人交付违约金,先后敲诈王某乙人民币13200元、敲诈陈某乙人民币26475元、敲诈何某某人民币33500元、敲诈王某丙人民币7400元、敲诈金某甲人民币16266元、敲诈赵某某人民币29530元、敲诈尤某某人民币8000元、敲诈戴某甲人民币18500元、敲诈李某甲人民币36650元、敲诈贾某某人民币24600元、敲诈吕某某人民币8000元、敲诈齐某某人民币7400元、敲诈王某丁人民币35800元、敲诈徐某甲人民币9900元及港币500元、敲诈陈某丙人民币27000元、敲诈冉某某人民币12900元、敲诈刘某甲人民币30000元、敲诈包某某人民币14000元。其中,被告人林峰、殷梓逢、徐天豪、孟兴国参与敲诈勒索数额为人民币359121元及港币500元;被告人刘鹏参与敲诈勒索数额为人民币159705元及港币500元;被告人左腾参与敲诈勒索数额为人民币122616元;被告人王某甲参与敲诈勒索数额为人民币60500元;被告人陈某甲参与敲诈勒索数额为人民币140550元及港币500元。

被告人左腾、王某甲、陈某甲、孙克汉、刘志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陈某丁、李某乙、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金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殷梓逢、徐天豪、孙克汉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处警记录。

二、寻衅滋事

2016年8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林峰为讨要非法债务,多次指使、带领犯罪集团成员被告人孟兴国、孟小飞、秦佳乐、张柯柯、汪某某、刘志强、孙克汉等人,时分时合,随意殴打、恐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孟兴国参与随意殴打他人1次,恐吓他人3次;被告人秦佳乐参与恐吓他人3次;被告人孟小飞参与恐吓他人至少4次;被告人张柯柯参与随意殴打他人1次,恐吓他人至少5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次;被告人刘志强参与恐吓他人4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1次;被告人汪某某参与随意殴打他人1次,恐吓他人至少4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4次,合计价值人民币2165元;被告人洪成亮恐吓他人1次。另外,被告人洪成亮为讨要自己的非法债务,采用滋扰手段5次恐吓他人。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8月上旬,被告人林峰为讨要非法债务,指使被告人秦佳乐至张家港市**镇**老菜场小商品市场附近卞某甲家,采用滋扰等手段,2次对卞某甲父亲卞某乙进行恐吓。

2.2017年2月下旬某日,被告人林峰为讨要非法债务,伙同他人至张家港市**镇**村**组**号朱某乙家,采用滋扰等手段,对朱某乙父亲朱某丙等人进行恐吓。

3.2017年4月2日,被告人林峰为讨要非法债务,伙同被告人秦佳乐等人至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张某甲家,采用扇巴掌、滋扰等方式,随意殴打、恐吓张某甲及其家属。

4.2017年4月初某日,被告人林峰为讨要非法债务,伙同被告人孟兴国、刘志强、孙克汉等人,至张家港市**镇**村**组**号钱某某家,采用高音喇叭喊话等方式,对朱某丁母亲钱某某进行恐吓。

5.2017年4月初某日,被告人林峰为讨要非法债务,指使被告人孙克汉至张家港市**镇**村**组**号钱某某家,采用油漆写字等手段,毁坏钱某某住处墙面、地面。经鉴定,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125.8元。

6.2017年5月某日,被告人林峰为讨要非法债务,伙同被告人刘志强、张柯柯、洪成亮,至张家港市**镇**村**组**号钱某某家,采用滋扰等手段对钱某某进行恐吓。

7.2017年7月13日至19日期间,被告人林峰为讨要非法债务,指使被告人孟小飞等人至张家港市**镇**村**幢**号王某戊家,采用滋扰等手段,多次对王某戊父亲王某己等人进行恐吓。

8.2017年10月中下旬,被告人林峰为讨要非法债务,指使被告人张柯柯、汪某某、刘志强至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郁某甲住处等地,采用跟踪贴靠等方式,多次对郁某甲及其家人进行恐吓。

9.2017年10月29日,被告人林峰为讨要非法债务,伙同被告人孟兴国、汪某某、张柯柯至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郁某乙家门口,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随意殴打郁某乙,经鉴定,被害人郁某乙的损伤构成人体轻微伤。

10.2017年10月30日,被告人林峰为讨要非法债务,指使被告人汪某某至张家港市**镇**路**号朱某戊经营的**水电超市,采用石头砸等手段,任意损毁超市玻璃。经鉴定,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765元。

11.2017年11月某日,被告人林峰为讨要非法债务,指使被告人张柯柯、汪某某至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郁某乙家门口,采用油漆写字等手段,毁坏郁某乙住处大门、外侧墙壁。经鉴定,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400元。

12.2017年11月某日,被告人林峰为讨要非法债务,指使被告人张柯柯、汪某某、刘志强至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郁某乙家门口,采用美工刀割等手段,毁坏郁某乙门口监控1个。经鉴定,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元。

13.2017年11月初某日,被告人林峰为讨要非法债务,指使被告人孟兴国、张柯柯、汪某某、刘志强等人至张家港市**镇**路**号朱某戊经营的**水电超市进行滋扰,影响该店铺正常经营。

14.2017年11月6日,被告人林峰为讨要非法债务,指使被告人汪某某至张家港市**镇**路**号朱某戊经营的**水电超市,采用油漆喷字等手段,毁坏玻璃、卷帘门。经鉴定,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800元。

15.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林峰为讨要非法债务,指使被告人孟兴国、孟小飞至张家港市**镇**路**幢**室尹某某家,采用滋扰等手段,对尹某某等人进行恐吓。

16.2018年6月15日,被告人林峰为讨要非法债务,伙同他人至张家港市**镇**区**海绵厂,采用扇耳光、滋扰等方式,随意殴打张某乙,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17.2017年上旬,被告人洪成亮为讨要非法债务,伙同他人至张家港市**镇黄某乙亲属家,采用滋扰等手段,5次对黄某乙家属进行恐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记录、借条等;

2.证人王某庚、郁某丙、郁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郁某甲、郁某乙、钱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柯柯、刘志强、汪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辩解;

5.张家港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

6.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三、非法侵入住宅

2017年10月23日,被告人林峰为讨要非法债务,指使被告人汪某某通过换锁等方式非法侵入张家港市**镇**花园**幢**室王某辛及郁某甲的住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解协议书等;

2.被害人王某辛、郁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林峰、汪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

四、非法拘禁

1.2016年7月中下旬,被告人林峰为讨要非法债务,伙同被告人孟兴国等人在张家港市**镇**大桥附近某办公室内,非法限制被害人张某丙的人身自由,期间采用拖鞋打等手段对张某丙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丙的损伤构成人体轻微伤。

2.2017年5月4日至20日间,被告人林峰、殷梓逢为索要非法债务,指使并伙同刘志强、张柯柯、洪成亮等人将被害人朱某丁从安徽省滁州市某车站强行带离,并将朱某丁非法拘禁在张家港市**镇**街道**宾馆**房间内长达15日。

3.2018年11月10日凌晨1时至5时30分期间,被告人秦大闯在张家港市**镇港**仓储码头门卫室,在仲某某的纠集下,伙同孙某甲、杨某某、殷某甲、孙某乙等人,将徐某丙、吴某某、胡某某、顾某甲等9人非法拘禁在该码头门卫室,期间采用打耳光、拳打脚踢等方式对徐某丙、胡某某,邵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并致徐某丙、胡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丙、胡某某的损伤构成人体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住宿登记记录等;

2.证人王某庚、刘某乙、王某壬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丙、朱某丁、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柯柯、洪成亮、秦大闯等人的供述及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

6.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

五、赌博

2017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林峰以营利为目的,在张家港市**镇**路**小区**幢**单元**室内,组织郁某甲、章某某、尹某某等人,使用麻将牌以“广麻”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至少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章某某、郁某甲、尹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林峰的供述及辩解。

六、诈骗

2016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殷梓逢伙同张某丁、殷某乙、陆某某、顾某乙、金某乙、戴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张家港市**担保有限公司等地,采用“坐庄掷骰子、洗牌作弊”等方式互相配合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殷梓逢参与诈骗4笔,共计骗得被害人人民币44万元,另有人民币16万元系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条、发破案经过等;

2.证人朱某己、周某甲、孙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卞某丙、周某乙、张某戊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殷梓逢的供述及辩解;

5.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

被告人汪某某于2019年7月9日主动到张家港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殷梓逢于2017年10月22日至张家港市公安局南沙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诈骗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殷梓逢诈骗犯罪部分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规劝其他人嫌疑人投案,系立功。

被告人孙克汉、刘志强、左腾、王某甲、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梓逢、张柯柯、秦佳乐、孙克汉、汪某某、徐天豪、左腾、秦大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峰、殷梓逢、孟兴国、徐天豪、刘鹏、左腾、王某甲、孙克汉、孟小飞、张柯柯、洪成亮、秦佳乐、秦大闯、刘志强、陈某甲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峰纠集他人多次实施随意殴打、恐吓他人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等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被告人孟兴国、刘志强、孟小飞、汪某某、秦佳乐、张柯柯、洪成亮分别实施随意殴打、恐吓他人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等行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峰、孟兴国、殷梓逢、刘志强、张柯柯、洪成亮、秦大闯非法拘禁他人,其中被告人林峰、孟兴国、秦大闯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峰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峰、汪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梓逢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峰、殷梓逢、孟兴国、张柯柯、孟小飞、孙克汉、刘志强、洪成亮、汪某某为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是犯罪集团。被告人林峰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殷梓逢、孟兴国、张柯柯、孟小飞、孙克汉、刘志强、洪成亮、汪某某受他人组织、领导,是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峰、孟兴国、徐天豪、刘鹏、左腾、王某甲、汪某某在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殷梓逢在所参与的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张柯柯、刘志强、洪成亮在所参与的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孟小飞、秦佳乐在所参与的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秦大闯在所参与的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均系主犯。被告人刘志强、孙克汉、孟小飞、秦佳乐、张柯柯、洪成亮、秦大闯、陈某甲在所参与的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被告人殷梓逢在所参与的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峰、殷梓逢、孟兴国、张柯柯、刘志强、孟小飞、洪成亮、秦佳乐、汪某某、秦大闯均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殷梓逢在所参与实施的部分诈骗犯罪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殷梓逢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诈骗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克汉、刘志强、左腾、王某甲、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梓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殷梓逢、张柯柯、秦佳乐、孙克汉、汪某某、徐天豪、左腾、秦大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没收被告人林峰等人的违法所得,对查封、扣押的被告人林峰等人的财产用于发还、赔偿被害人损失,剩余部分作为罚金刑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鹏程

张薇

2019年11月15

附:

1.被告人林峰、殷梓逢、孟兴国、张柯柯、孟小飞、孙克汉、刘志强、洪成亮、秦佳乐、汪某某、徐天豪、刘鹏、左腾、王某甲、陈某甲、秦大闯均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4.被告人林峰名下的宝马轿车1辆、证人黄某甲名下的奔驰轿车1辆暂扣于张家港市公安局;被告人殷梓逢名下与妻子共有的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房产被冻结;被告人林峰等16人名下银行账户均已冻结,随身物品手机等均已被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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