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林峰,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户,家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街**路**号**小区**号楼**梯**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峰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林峰伙同曾某甲(已判决)商议后,一同乘飞机前往云南省帮他人取钱。2019年7月6日至15日期间,二人使用十余张银行卡在云南省景洪市的中国**银行、**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银行、景洪市**社、**银行等银行柜台、ATM中取赃款共计243万元(目前已查实其中44.88万元系诈骗赃款),所取钱款后交给一外号“阿胖”的男子。林峰明知该资金来源非法,依然伙同曾某甲进行取现并向曾某甲支付3000元好处费。2019年7月26日20时40分许,民警在福建省厦门市**机场将曾某甲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13张银行卡、6个U盾、一个黑色挎包、一个红色中国银行布袋、若干黄色皮筋、一部黑色荣耀手机等作案工具。2019年11月13日11时许,民警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街**路**号将林峰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银行取现视频截图等书证;
2.证人曾某甲、曾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欧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林峰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峰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峰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共同犯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少华
2020年2月18日
附:1.被告人林峰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八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