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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峻宇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474号

被告人林峻宇,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5********,汉族,大专文化,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号。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峻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林峻宇在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亚洲豪苑建材城博栋汽车城,向**名车二手车行法人陈某甲支付购买车牌号琼CQ****的上海大众轿车的定金6000元人民币,6月4日8时许,林峻宇到**名车二手车行内将该大众轿车及该车的资料、绿本盗走,并将车停放在海口市龙华区头铺村球场,6月10日林峻宇将车抵押给陈某乙借款3万元。6月15日,**名车二手车行盘点车辆时发现该车不见后,陈某甲让林俊宇将车还回未果。6月23日,林俊宇在三亚租赁车辆时被陈某甲发现,陈某甲报案并将林俊宇扭送至海口市公安局金盘派出所,民警从林俊宇处扣押手机一部。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车辆的相关资料、借条、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陈某乙、林某甲、林某乙证言;

4.犯罪嫌疑人林峻宇的供述;

5.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峻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8366 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盗财物案发后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香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林峻宇现被羁押在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一册;

3、涉案物品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金盘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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