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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师敏非法持有枪支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18〕183号

被告人林师敏,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队**号,现住文昌市**镇**公寓**房。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7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师敏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师敏于2013年将一支枪支藏在文昌市**镇**村**队**号老家的椰林中。2018年1月被告人林师敏将该枪支拿出来保养后并放在一辆白色丰田锐志轿车(琼A1****)副驾驶储物箱内。2018年1月13日13时许,文昌市公安局民警巡逻过程中,在文昌市**镇**市场**瓷砖店内对被告人林师敏依法进行盘查,并在其驾驶的白色丰田锐志轿车(琼A1****)副驾驶储物箱内发现一把黑色手枪。

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查获被告人林师敏的一支枪型物品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一把;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健康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机动车行驶证及购车发票、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詹某某、刘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师敏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

7.其他证据材料: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师敏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副 检察 长:闫春蕾

检察官助理:李光波

2018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师敏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一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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