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一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5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现住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辩护人曾小寿,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5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现住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辩护人崔先哲、曾颖,海南金裕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邓世文,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5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现住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辩护人叶水冰,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先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5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现住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辩护人王燕青,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邓世文、林先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2日退查,5月10日重收;6月25日退查,7月24日重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日至4月15日;6月11日至6月25日;8月25日至9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7日5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林先成、邓世文及林某丙(另案处理)从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KIKA酒吧喝完酒出来,林某某独自一人走至酒吧旁边的绿化带拿起喝酒前藏在绿化带里的弹簧刀别在右侧腰带间。当日5时30分许,林某丙在KIKA酒吧停车场入口处与被害人王某甲、吴某甲等人发生口角,被告人林某某上前帮着林某丙与对方争吵,随后双方由争吵升级为打架斗殴,被告人叶某某、邓世文、林先成见状,上前帮忙并参与打架斗殴。在打架斗殴过程中,林某某抽出弹簧刀,分别朝王某甲、吴某甲的腰间捅去,造成二人腹部被捅伤。被害人王某甲、吴某甲送至海南省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王某甲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甲符合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如匕首)作用于腹部,致下腔静脉破裂,失血过性休克、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吴某甲腹部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邓世文、林先成在逃离现场时被闻讯赶来的酒吧保安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病例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邓世文、林先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邓世文、林先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邓世文、林先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符磊
2019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邓世文、林先成现被羁押在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五张。
3.王某丙、王某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三份。
4.吴某甲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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