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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希涛贪污案)_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林希涛,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88********,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出生地浙江省文成县,住浙江省文成县**镇**号,原系文成县百丈漈镇人民政府财政所所长。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文成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文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成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希涛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4日至2019年12月17日期间,被告人林希涛在担任文成县百丈漈镇人民政府财政员、财政所副所长(主持工作)、所长期间,利用管理会计账目、主管财政所工作等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周转资金理由、无依据空列暂付款、无依据直接划转资金等方式,侵吞公款人民币61768053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其中2630451.44元为扶贫资金等特定款物。期间,因部分对公账户需要项目支出,被告人林希涛为掩盖其犯罪行为,分别于2017年8月11日、2018年7月12日、2019年2月-11月,向文成县百丈漈镇总工会等账户退回16笔钱款,共计2910000元。被告人林希涛实际侵吞公款58858053元,用于赌博、生活支出挥霍等。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林希涛通过文成县百丈漈镇人民政府天顶湖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向其个人账户转账9笔钱款共计272566元。

2.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林希涛通过文成县百丈漈镇人民政府财政所向文成县百丈漈镇总工会账户转账33笔,共计4989999元,后通过文成县百丈漈镇总工会账户,向其个人账户转账33笔共计5023199元,包含部分文成县百丈漈镇总工会账户公款。

3.2018年1月至2018年12 月,被告人林希涛多次通过文成县百丈漈镇人民政府财政所、文成县百丈漈镇人民政府财政所扶贫资金专户、文成县百丈漈镇人民政府财政所涉农资金专户、文成县百丈漈镇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等对公账户向文成县百丈漈镇总工会账户转账,后通过文成县百丈漈镇总工会账户,向其个人账户转账69笔钱款共计19513288元。

4.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林希涛多次通过文成县百丈漈镇人民政府财政所、文成县百丈漈镇人民政府财政所扶贫资金专户、文成县百丈漈镇人民政府财政所涉农资金专户、文成县百丈漈镇人民政府天顶湖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文成县百丈漈镇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文成县百丈漈镇人民政府等对公账户向文成县百丈漈镇总工会账户转账,后通过文成县百丈漈镇总工会账户,向其个人账户转账315笔共计36269000元。2019年3月,林希涛通过百丈漈镇财政所扶贫资金专户向其个人账户转账6笔钱款共计640000元。2019年8月26日,林希涛通过文成县百丈漈镇总工会账户向徐某某个人账户转账50000元。

被告人林希涛于2019年12月21日在杭州市中豪大酒店8933房间被文成县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21日,文成县监察委员会从林希涛处扣押现金43928元;2020年1月9日,胡某甲退出涉案款物70000元;同月13日,陈某甲退出涉案款物49000元;同月14日,刘某甲退出涉案款物2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6张、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BJ7154KEAL6)、手机等;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文成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2016年以来百丈漈扶贫、涉农、新农投、农贸市场等相关工作分工情况、百丈漈镇对公账户丰收宝U盾情况、扣款通知书、记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上级扶贫资金下拨百丈漈镇扶贫专户有关文件、林希涛支付宝交易明细、林希涛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缴费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陈某乙、金某甲、金某乙、朱某某、姚某某、邢某某、孟某某、胡某乙、陈某甲、胡某甲、张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刘某甲、刘某乙、梅某某、周某某、傅某某、潘某某、陈某丙、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希涛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希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希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希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林希涛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俊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林希涛现羁押于文成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 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4.证人名单1份。

5.涉案物品手机、银行卡、汽车等随案移送文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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