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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广发妨害信用卡管理、信用卡诈骗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三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林广发(LIMKWANHUAT、林叔),男,1957年**月**日出生,新加坡共和国公民,护照号码K0460****,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广发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5月间,同案犯林军(已判刑)为了非法获利,在明知新加坡籍被告人林广发(LIMKWANHUAT)购买银行卡可能用于非法活动的情况下,仍然以每套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在福清市同案人何某甲(另案处理)向陈某甲、魏某某、林某甲、杜某某、陈某乙、林某乙及何某甲本人共收购了15套银行卡、U盾及绑定银行卡的电话卡,并以每套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转卖给林广发。后被告人林广发将上述15套银行卡以每套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转卖给新加坡籍男子JOE(另案处理),其中上述收购的陈某乙、林某乙的2套农业银行卡、U盾及绑定银行卡的电话卡通过JOE转卖给新加坡“AsiaFocusGroup”公司(以下简称AFG公司)。

2018年5月份,AFG公司违反我国金融监管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所谓“比特币”代购交易,让境内客户将购买“比特币”的资金汇入上述陈某乙、林某乙名下的两个农业银行账户。在上述银行卡出售后,被告人林广发与同案犯林军商议,可以使用手机银行造成已出售的银行卡被锁定的现象,后私下通过为实际用卡人解锁银行卡,非法获取银行卡内20%的存款,并约定二人平分非法获利。2018年7月初,同案犯林军伙同同案人何某甲指使陈某乙、林某乙补办上述绑定农业银行卡的电话卡,并交给其使用。2018年7月4日,同案犯林军使用补办的陈某乙电话卡通过手机银行登录陈某乙农业银行账户,在查询得知账户内有人民币591万余元后,故意采取多次输错密码的方式致该银行帐户被锁定。后AFG公司工作人员在不知真相的情况下,让被告人林广发到福清市找到同案犯林军帮忙解锁银行卡。被告人林广发明知系同案犯林军锁定银行卡仍与其商议,由林军先找到卡主陈某乙,当AFG公司派人来福清市参与解锁银行卡时,故意制造银行卡难以解锁的假象,并由林广发负责向AFG公司协商好处费。2018年7月12日,AFG公司指派人员持陈某乙的农业银行卡、U盾及电话卡前来福清与被告人林广发、同案犯林军等人会面,林军伙同同案人何某甲指使陈某乙在银行尽可能不配合对方将银行卡恢复正常,并制造恢复困难的假象,谎称银行需要资金来源证明才能办理,从而骗取了AFG公司人员带来的农业银行卡及U盾。随后,被告人林广发通过JOE联系AFG公司,谎称有办法转出被锁定银行卡内的资金,但需要支付卡内资金的30%作为报酬,AFG公司表示同意。接着,被告人林广发又联系同案犯林军,谎称AFG公司仅答应支付卡内资金的20%作为报酬,其与林军平分,让林军将上述银行卡解锁后转出卡内资金并保留二人的20%资金后,由林广发将剩余资金归还给AFG公司。当天下午,同案犯林军指使陈某乙持上述骗回的农业银行卡在另一家银行将该银行卡账户解锁,并按林军要求修改了密码,后将银行卡交回给林军,林军立即持该银行卡及U盾通过手提电脑登录网银,将该银行卡账户内的人民币500万元转账至其本人银行账户,并取现人民币15万元使用。之后,同案犯林军对被告人林广发及AFG公司谎称,该银行卡已经解锁但需七天后才能取钱。次日,同案犯林军再次持上述骗回的陈某乙农业银行卡及U盾通过网银将卡内剩余的人民币91万余元转账至其本人银行账户,并再转走人民币12万元支付其结婚礼金。当月,同案犯林军伙同同案人何某甲,隐瞒被告人林广发,指使林某乙挂失并补办上述林某乙提供给AFG公司使用的农业银行卡和U盾,后林军持上述私下补办的新银行卡和U盾,通过网银将该卡内人民币471万余元转账至其控制的其他银行账户。之后,同案犯林军继续将上述两张银行卡内的款项用于个人赌博、结婚礼金、定期存款等,其中分赃给同案人何某甲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林广发未分得赃款。

被告人林广发于2019年11月10日在广东省深圳市皇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护照复印件、寄押证明、临时羁押证明书、委托书、银行交易明细单、银行账户资料、微信转账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林某乙、林某甲、杜某某、魏某某、陈某甲、何某乙、周某某、郭某某、蒋某某、徐某某、李某某、列某某、林某丙、豆某某、符某某、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广发、同案犯林军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广发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买卖他人信用卡15张,数量较大;又结伙冒用他人信用卡,金额达人民币177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在信用卡诈骗共同犯罪中,同案犯林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林广发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林广发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余传兵

检察官助理:王晓彬

                   2020年3月2日

附注:

1.被告人林广发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街道**号,联系电话1351036****;

2.量刑建议书6份;

3.证人名单1份;

4.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共计3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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