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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广聪盗窃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林广聪,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9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人林广聪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被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于2018年9月4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7月3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0月12日释放。被告人林广聪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广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广聪于2019年11月19日8时许,至常熟市**街道**家园****室,采用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丁某某、纪某某夫妇家中,实施盗窃作案,因被当场发现而未遂。

被告人林广聪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现场笔录、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丁某某、纪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林广聪的供述与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广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广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广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广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广聪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广聪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琴瑟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林广聪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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