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庆勇拒不执行判决案)_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址在霞浦县******号。因赌博于2014年2月17日被霞浦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某归还林某甲紫菜款人民币(币种下同)133654元及利息,该判决于同年9月19日生效。2020年2月,被告人林某某以108万元的价格将其位于霞浦县**街道**号楼**室房屋出售给黄某甲、黄某乙。被告人林某某获得售房款后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生活费用,其中归还其妹妹林某乙借款10万元,归还宁德农村商业银行霞浦支行借款8万多元,未按判决要求偿还林某甲紫菜款。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8月21日在霞浦县**街道**村**号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已偿还林某甲2万元,并与林某甲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偿还余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登记表、霞浦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书、申请执行书、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不动产权证、房屋存量买卖合同、银行卡交易记录、林某丙自述、韦某某出具的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林某乙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庆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案发后与林某甲达成和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曾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婷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霞浦县**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