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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庆敲诈勒索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公刑诉〔2019〕569号

被告人林庆,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处,现住遂宁市河东新区**广场**栋**楼**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3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庆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林庆以支付宝转账借款人民币5万元给被害人蒲某某,二人商量以人民币2万元金额作为此笔借贷的一次性利息好处,约定2018年4月29日前还款人民币7万元,借条未约定其他利息。同年4月底,林庆以蒲某某没有还钱要求支付利息,在之前7万元的借条上增加3万元金额。2018年3月29日至2018年7月4日,林庆本人或安排廖某某等人凭2018年3月29日的借条多次以纠缠、滋扰等方式向蒲某某索取“利息”共计人民币17.5万元(包括重新在借条上增加的3万元)。

2018年7月5日,被告人林庆带廖某某等人到遂宁市船山区**街**局找蒲某某收取利息,按自己的算法让蒲某某支付46000元利息,拿出事先机打好的借条,要求蒲某某填写完整146000元金额的空白借条,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双方约定2018年3月29日共计10万元的借条作废。2018年7月5日至2018年9月5日,林庆本人或安排廖某某等人凭此借条多次以跟踪、纠缠、滋扰的方式向蒲某某索取利息共计人民币16万元(包括借条金额4.6万元)。

2018年7月1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林庆开车将廖某某送至遂宁市船山区**医院旁**局直属分局蒲某某上班的地方索取利息,廖某某又邀约张某某、余某某先后在船山区**停车场**路**国际**咖啡对蒲某某实施跟踪、纠缠、看守,至当日18时许,蒲某某迫于无奈向朋友钟某某借款3000元转给林庆,廖某某等人才让蒲某某离开。

2018年7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林庆安排廖某某找蒲某某索取利息。廖某某在遂宁市船山区**滨江附近找到蒲某某,采取跟踪、滋扰的方式让蒲某某务必拿出2万元人民币,至当晚20时许,雷某某帮蒲某某支付1.1万元给廖某某,随后廖某某将1.1万元转给林庆,蒲某某才得以离去。

2018年8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林庆安排廖某某找蒲某某索取利息。廖某某邀约余某某一起对蒲某某实施跟踪、纠缠、滋扰等方式,先后将蒲某某限制在**“**”茶楼、**国际**咖啡、**外河堤、**桥下等地,直到次日凌晨,蒲某某被朋友童某某的老公刘某某带人解救才得以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宾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十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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