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廷富,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3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潼南县**镇**村**号。2018年5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廷富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0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同年11月1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廷富和周某某(在逃)在本市谢岗镇介绍卖淫人员罗某甲、GIANG **(越南人)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周某某负责通过微信招揽嫖客,林廷富负责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卖淫人员到指定地点与嫖客进行性交易,发生性关系一次230元至250元。2019年8月8日23时许,周某某与嫖娼人员罗某乙通过微信联系好后,由林廷富驾驶摩托车搭载罗某甲、GIANG**到谢岗镇拉拉时尚酒店607房,与罗某乙、梁某某进行了性交易。交易完成后,梁某某通过扫微信二维码向周某某支付嫖资250元,并向GIANG**支付小费100元;罗某乙通过扫微信二维码向罗某甲支付嫖资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作案手机等物证,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罗某甲等证人的证言及被告人林廷富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廷富无视国法,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廷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法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林廷富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林廷富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元妍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林廷富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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