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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宋文某等开设赌场、行贿等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林某(绰号“老虎”),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永泰县******,现住永泰县******因赌博,分别于2012年11月29日、2016年9月24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文某(绰号“阿杰”),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永泰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4月17日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7月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永泰县**镇**路**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8日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9年6月13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永泰县**镇**村**幢**号,现住永泰县**镇**苑**号楼**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8日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永泰县**镇**路**小区**幢。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宝席(绰号“阿滑”、“阿骨”),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住永泰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于2001年3月2日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于2006年9月28日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3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月14日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阿六”),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031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武夷山市,住永泰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5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柯德辉,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永泰县**镇**村**号。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7月22日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2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5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分别由永泰县公安局、永泰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宋文某、周某某、张某某、陈某甲、何宝席、李某某、柯德辉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林某、宋文某涉嫌行贿罪,于同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0月17日决定并案审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19年8月8日退回永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

2014年6月至2016年底期间,被告人林某、宋文某、周某某、张某某等人一同分别在永泰县樟城镇富裕路后山、永泰县樟城镇南门路88号、永泰县建设局后山空地、永泰县樟城镇南门路161号及其后山等多处地点提供场所、赌具,组织程某乙、黄某某、朱某某等参赌人员以“拔饼”、“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通过向庄家进行“抽头”的方式营利。被告人陈某甲在该赌场开设前期在赌场参股,且在赌场放贷,从中获利。被告人何宝席在赌场活跃气氛,每天领取人民币300元至500元不等的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裁定书、刑事判决书、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2.证人程某甲、刘某某、程某乙、黄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4.被告人林某、宋文某、周某某、张某某、陈某甲、何宝席的供述和辩解。

二、行贿

2014年6月至2016年底,被告人林某、宋文某在上述赌场开设期间,为了让赌场免受城关派出所查处,被告人林某、宋文某将开设赌场的违法所得送给时任永泰县**镇副镇长汪某某(另案处理)赌场保护费共计人民币63.55万元,让汪某某帮忙疏通永泰县公安局**派出所领导关系,为赌场提供保护。汪某某分别将其中的人民币35万元分给时任永泰县公安局**派出所所长郑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10万元分给时任永泰县公安局**派出所副所长余某某(另案处理),汪某某得款人民币18.5万元,三人共同为被告人林某、宋文某等人开设赌场提供保护。期间,被告人林某、宋文某的赌场多次被举报,但因汪某某及时将警情通知宋文某,宋文某安排赌徒撤离,该赌场均未被公安机关查处。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014年6月至2016年底,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被告人宋文某、林某向汪某某提供保护费用于疏通**派出所领导关系,为赌场提供保护,仍到赌场为汪某某收受保护费及提供银行账户给汪某某使用,并通过现金及转账的方式将行贿款共计人民币约16.58万元转交给汪某某。2016年2月,汪某某要求被告人柯德辉提供银行账户供其转账使用,2016年7月中旬,被告人柯德辉得知汪某某使用其银行账户系收受被告人林某的赌场保护费,柯德辉仍将林某转至其银行账户内的行贿款共计人民币1万元通过转账及现金的方式转交给汪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接警单、警情反馈单、徐接彬行政处罚相关材料、城关派出所值班表、城关派出所警情记录、城关派出所接处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陈某乙、黄某某、宋某某、华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林某、宋文某、李某某、柯德辉、周某某、张某某及同案人汪某某、郑某某、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宋文某、周某某、张某某、陈某甲、何宝席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宋文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同将开设赌场的违法所得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柯德辉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其中,被告人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十次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宋文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宋文某、何宝席、柯德辉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文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福斌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宋文某、何宝席、柯德辉、李某某现羁押于永泰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永泰县**镇**路**号;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永泰县**镇**苑**号楼**室。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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