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林建华,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17日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11日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建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31日3时许,被告人林建华到长乐区**街道**快捷酒店,趁前台工作人员严某某熟睡之机,盗走放置在前台的华为荣耀8牌手机一部,手机后盖内有现金人民币10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66元。
2、2019年3月31日4时许,被告人林建华到长乐区**花园**宾馆,趁前台工作人员曾某某熟睡之机,盗走前台柜子里现金人民币750元。
3、2019年4月15日3时许,被告人林建华到长乐区**街道**快捷酒店,趁前台工作人员杨某某熟睡之机,盗走前台柜子里现金人民币700元。
4、2019年9月12日2时许,被告人林建华等人开着三轮摩托车,到长乐区**镇**村**祖厅,盗走陈某某放置在该地水井边的池石。
5、2019年9月29日2时许,被告人林建华到长乐区**镇**村**路**号柯某某家中,盗走室内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50克黄金首饰,经鉴定,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17100元。
6、2019年10月18日2时许,被告人林建华到长乐区**街道**路**号店铺,趁店员彭某某熟睡之机,盗走店内二部手机及现金人民币1400元,经鉴定,该二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302元。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林建华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控视频截图、到案经过;
2.被害人严某某、曾某某、杨某某、陈某某、柯某某、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林建华的供述;
4.价格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建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案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建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被告人林建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清
检察官助理:王正金
2020年3月6日
附:1.被告人林建华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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