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民事借贷案件,于2015年2月6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2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开始,被告人林某在微信上建立赌博群,组织赌博人员通过手机“乐清麻将花”APP以扑克牌“十三张”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款。至2019年12月18日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林某时,被告人林某抽取头薪款至少达人民币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暂扣于乐清市公安局);
2.书证: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照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拘留决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李某某、金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方孔强
检察官助理 石 强
附:
1.被告人林某现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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