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建文盗窃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林建文,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住址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日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于2018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建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林建文在漳州市芗城区**幢**号*****商行,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在店内之机,盗走二瓶苏格登达夫镇21年单一麦芽苏格兰威士忌(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04元),后在芗城区阳光雅苑生鲜超市门口被群众抓获。

案发后,已追回赃物并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林建文的供述和辩解;4.漳州市芗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鉴定意见;5.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建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建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建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建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谢艳珊

代理检察员:彭豪毅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林建文现羁押在长泰县看守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