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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建明等5人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8〕208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30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8月1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9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被取保候审。2018年8月1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镇**村**号,现住晋江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9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被取保候审。2018年8月1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坊乡**村**排组**号,现住晋江市**镇**村东雅酒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8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被取保候审。2018年8月1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现住晋江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9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8月1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刘某甲、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底至4月27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伙同杨某某、刘某甲、黄某某、陈某某、刘某乙(另案处理)在晋江市**镇一带通过微信建立赌博群召集参赌人员进行“牛牛”赌博,并从中抽取水钱,抽水总额至少五万六千元。

2018年4月27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晋江市**镇**村**路**号**手机店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甲在晋江市**街道**社区一家纹身店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黄某某在晋江市**镇**村**路**号**坊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道**街**号楼下被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查扣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账本一本;被告人林某某于2018年5月17日在晋江市**镇**片区**酒店**号房间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笔记本电脑、手机、账本等;

2.书证:破案及抓获经过、提取笔录、聊天记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杨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互相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杨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员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杨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刘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姚 颖

检察员:吴鸿瑜

检察员:谢德兴

2018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杨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刘某甲现均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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