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建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林建飞在仙游县**镇**路邮政银行旁的路边,趁四周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雅迪电动车上的4 个电池,并以200元卖给路人。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的4 个电池价值551元。
2. 2019 年12 月11日,被告人林建飞在仙游县**镇**社区居委会**一民房旁,趁四周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黄某甲饲养在该处鸭舍内的3只番鸭(每只重约8斤)。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的三只番鸭价值672元。
3. 2019 年12 月16 日,被告人林建飞在至仙游县**镇**村一民房边的铁皮房内,趁四周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黄某乙饲养在该处的3 只番鸭(每只重约8斤)。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的三只番鸭价值672元。
被告人林建飞于2019年12月2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等;
2.被害人陈述:黄某甲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林建飞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建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建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8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建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陈一南
检察官助理:佘成鹏
附:
1.被告人林建飞现羁押在仙游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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