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林开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69********,汉族,大专文化,福建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经营部员工,户籍在霞浦县**街道**号,住霞浦县**街道**街**号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霞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开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霞浦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林开成,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开成因妻子缪某某与林某丙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心生怨恨。2019年8月11日上午,被告人林开成事先准备两瓶汽油放入闽******小车驾驶室座位下,驾车搭载被害人缪某某至霞浦县崇儒乡上占潭村路边,林开成致电被害人林某丙要求见面,林某丙上车后,被告人林开成驾车驶离,被害人林某丙觉得车辆行驶过快便拉起手刹逼停车辆,林开成随即从驾驶室座位下拿出汽油往被害人林某丙身上泼洒,并从车内储物格中拿出打火机,林某丙见状上前与林开成抢夺打火机,林开成点燃打火机引发大火,林开成、林某丙先后从驾驶室车门逃离车辆,被害人缪某某被困于副驾驶座无法逃脱,被当场烧死,被害人林某丙严重烧伤。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缪某某不排除生前烧死可能,被害人林某丙的伤情为重伤一级。
2019年8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林开成在霞浦县医院被霞浦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闽******轿车残骸、尸体照片等物证;
2.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林开成手机内提取照片、视频、福建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林某丙陈述;
4.证人许某某、黄某某、林某甲、林某乙证言;
5.被告人林开成供述和辩解;
6.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检验报告、;
7.霞浦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开成因感情纠纷,故意放火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寒凝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林开成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2.卷宗叁册、光盘贰拾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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