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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开河走私普通货物案)_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林开河,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浙江省苍南县******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宁德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宁德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开河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林开河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林开河,听取了被告人林开河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月8日将本案退回宁德海关缉私分局补充侦查,同年2月5日宁德海关缉私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间,被告人林开河与曾某某(另案处理)预谋租船用于从台湾东引岛海域偷运走私货物绕关入境谋利,约定被告人林开河负责联系船舶和码头事宜。而后,被告人林开河向蔡某甲(已判决)租用“浙椒渔运****”号船。同年11月24日,被告人林开河电话通知蔡各奖驾驶“浙椒渔运****”号船出海接驳货物。次日,“浙椒渔运****”号船分别在马祖、亮岛附近海域从台轮上过驳了一批无合法手续的奶粉等货物,后返航行驶至霞浦县魁山岛附近海域时因发动机损坏停机漂泊,被宁德海关缉私分局查获。

经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浙椒渔运****”号船上普通货物价值为人民币532.9678万元,经宁德海关计核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90.737295万元。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名册中的镰状真鲨制品重261.36kg,价值为人民币5.2272万元。211本书刊经福州海关缉私局认定为淫秽书刊。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林开河在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被浙江省苍南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的台货、镰状真鲨制品、淫秽书刊、船舶等物证;

2.户籍证明、租船协议、航行轨迹图、船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蔡某甲、黄某某、葛某某、钱某某、蔡某乙、周某甲、陈某某、周某乙、徐某某、周某丙、苏某甲、苏某乙、林某甲、林某乙、李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林开河供述和辩解;

5.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理货报告、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意见书、宁德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

6.宁德海关缉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辨认指认笔录等;

7.手机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开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开河伙同他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海上偷运方式绕关走私货物入境谋利,偷逃应缴税款为人民币90.737295万元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晶晶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开河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玖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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