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林强,绰号“花猫”,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广汉市**镇**村**组。2019年8月9日因吸食毒品、非法持有毒品被广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广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林强在其位于广汉市**镇**村**组的家中贩卖200元的冰毒给杨某某,杨某某通过微信支付200元给林强。
2.2020年3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林强在其家外路边贩卖100元冰毒给杨某某,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00元给林强。
3.2020年4月18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林强在其家外路边贩卖200元冰毒给杨某某,杨某某通过微信支付200元给林强。
4.2020年5月12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林强在广汉市连山镇老大桥桥头贩卖200元冰毒给杨某某,杨某某通过微信支付200元给林强。
5. 2020年3、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林强在自家门外贩卖100元冰毒给张某某,张某某通过现金支付100元给林强。
6.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林强贩卖180元冰毒给李某甲,李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80元给林强。
7.2020年4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林强在肖某某的鱼塘贩卖200元冰毒给李某乙,李某乙通过微信支付100元,现金支付100元给林强。
8. 2020年4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林强在连山镇双堰村周家梁子贩卖200元的冰毒给李某乙,李某乙通过微信支付100元,现金支付100元。
9.2020年4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林强在周家梁子贩卖200元毒品给李某乙,李某乙通过微信支付200元给林强。
10.2020年5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林强在周家梁子贩卖200元毒品给李某乙,李某乙通过微信支付200元给林强。
11.2020年5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林强在周家梁子贩卖400元毒品给李某乙,李某乙通过群发微信红包的方式分三个红包共支付400元给林强。
12.2020年5月1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林强在连山镇新街口子路边贩卖200元的冰毒给黄某甲,黄某甲通过微信支付200元给林强。
13.2020年5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林强在新街口子路边贩卖200元的冰毒给黄某甲,黄某甲连同要换现金的30元,共通过微信支付230元给林强。
14.2020年5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林强在连山镇双堰村卫生站附近贩卖450元的冰毒给黄某乙,黄某乙通过微信支付450元给林强。
2020年5月13日19时许,民警在广汉市连山镇清河村河段翻水堰附近鱼塘旁肖某某的一间瓦房内将被告人林强抓获,并挡获容留他人吸毒的肖某某(另案处理)及相关吸毒人员,后民警在林强位于广汉市**镇**村**组家中查获毒品冰毒0.06克及吸毒工具。经鉴定,在林强家中查获的毒品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林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爱玲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强现被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