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林强,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86********,汉族,专科文化,公司员工,四川省威远县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2010年9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被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1年1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1月7日再次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3日中午,被告人林强在成都市新都区泰兴镇张庵小区1号9栋附102号二楼胡某某(另案处理)的临租房内,以2200元的价格将约1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胡某某。
2.2019年6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林强在成都市新都区新石路泰兴路段的火车洞子附近,以2000元的价格将约8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胡某某。次日,胡某某将上述毒品中的一部分分给了张某某(另案处理)用于吸食、贩卖。
3.2019年6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林强在成都市新都区泰兴镇张庵小区1栋9号附102号二楼胡某某的暂住房内,将8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以每粒45元的价格贩卖给胡某某。2019年6月26日19时许,民警在新都区泰兴镇张庵小区1号9栋附102号二楼胡某某的临租房内抓获林强、胡某某、张某某等人,从胡某某处查获其从林强处购买的白色晶体1.73克,红色片剂0.58克;从张某某处查获其从胡某某处分得的白色晶体1.72克。经鉴定,从上述白色晶体和红色片剂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手机交易记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林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忠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林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壹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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