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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彩英等七人开设赌场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572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61969********,汉族, 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浦江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浦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胡某某,男,194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6194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家住浙江省浦江县*****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6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浦江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浦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楼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6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浦江县**街道**村**号。2013年8月19日曾因开设赌场罪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4月1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浦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6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浙江省浦江县**街道**路**号*区*排。因本案于2019年4月1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费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6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浦江县**街道**路*号西。因本案于2019年5月2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曾用名杜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84********,苗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因危险驾驶罪被福建省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9年5月9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缉捕,同年5月30日被浦江县公安局抓获,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浦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胡某某、陈某某、楼某某、赵某某、费某某、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至2019年4月15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伙同胡某某、陈某某、楼某某、赵某某、费某某、杜某某、陈某(另案处理)、郑某(另案处理)等人,纠集赌博人员在潘宅公墓、浦江与兰溪交界处、浦江与建德交界处、金宅水库附近、浦南街道蒋堂村、浦南街道金星村、虞宅某宾馆、嵩溪某民宿、仙华街道登高村等地开设赌场,聚集二十余人赌博,从中获利五千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楼某甲、何某某、潘某、薛某某、赵某某、张某某、陈某甲、张某甲、陈某乙、张某乙、徐某某、张某丙、某某、金某某、赵某甲、项某某某某、吴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胡某某、陈某某、楼某某、赵某某、费某某、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郑某某、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胡某某、陈某某、楼某某、赵某某、费某某、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伙同胡某某、陈某某、楼某某、赵某某、费某某、杜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依法追究七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某、胡某某、陈某某、楼某某、赵某某、费某某、杜某某认罪认罚,且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胡某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岁,故还应同时或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华华

2020年4月27

附:

    1.被告人林某某、胡某某、陈某某、楼某某、赵某某、费某某、杜某某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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