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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德华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公刑诉〔2019〕439号

被告人林德华,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2019年9月20日,德阳市公安局以被告人林德华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林德华在德阳市旌阳区**号**栋**单元**楼**号其前妻陈某某的租住房内,因琐事与陈某某外婆蔡某某、母亲尹某甲发生口角。争执中,被告人林某某情绪失控,从厨房拿出1把菜刀,对蔡某某颈部猛砍一刀,并追砍尹某甲、尹某乙、肖某某,尔后逃离现场。被害人蔡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尹某甲、尹某乙、肖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蔡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挥砍左颈部致左颈总动脉断裂,因急性大失血死亡;被害人尹某甲、尹某乙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德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德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家康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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