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552号
被告人林德喜,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村**号。因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8年8月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并于2018年8月21日被责令社区戒毒。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赖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玉屏**街**段**号**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武夷山市**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6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德喜、何某某、郭某某、赖某某、薛某某、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林德喜、何某某合谋在福清市利用手机APP“拱趴游戏”在网络上创建“三村爱情故事”赌博群,组织他人在赌博群内以扑克牌玩十三水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牟利。林德喜等人在赌博群规定,赌博的积分按照1分兑0.3元人民币计算赌资,赌场向每盘第一名的赢家抽头100积分,向第二名的赢家抽头70积分作为赌场管理费即抽水费,赌场内参赌人员的输赢均由赌场的财务人员根据何某某的购买的机器人软件统计输赢进行结算。
为谋取更多的非法利益,林德喜、何某某先后雇请了被告人郭某某、赖某某、薛某某等人为赌场提供帮助。2019年10月19日起,郭某某以日工资200元受雇在赌场担任群拉手管理人员、赖某某以日工资400元受雇在赌场担任白班群财务;2019年10月23日起,赖某某的表弟薛某某以日工资500元受雇在赌场担任夜班群财务;群拉手管理人员主要负责管理拉手及统计赌场拉手所拉的参赌人员每局参赌情况汇总给群财务作为发放拉手工资的依据;群财务主要负责参赌人员积分和人民币兑换、根据后台算分机器人统计每局参赌人员输赢积分情况、拉手工资发放、统计赌资、抽头盈利情况等工作。为拉入更多的人员参赌,林德喜、何某某还雇请被告人江某某等多名拉手帮忙拉入入群参赌,并与拉手约定,以所拉人员参赌的局数给予每局3元或4元人民币的回扣,上述赌博群参赌人员有400多人。
截止案发,被告人林德喜、何某某除各自分得人民币2.5万元外,扣除雇请的员工及拉手工资共计人民币6万多元外,合计获利人民币约11万元。其中,郭某某担任赌博群拉手管理人员共计41天,获利人民币8200元;赖某某担任赌博群白班财务共计23天,获利人民币9200元;薛某某担任赌博群夜班财务共计33天,获利人民币13500元。江某某作为赌场拉手共计拉入参赌人员七八人,获利人民币6000元,其中3000元在赌场账户内尚未支取。
2019年11月28日,办案民警在福清市阳下街道赖某某家中将其查获,从其处扣押到涉案账目页面1张、手机1部并从其手机支付宝账户内查扣到赌场剩余资金人民币15632.7元。2019年11月29日,在被告人郭某某家里,从郭某某的表哥王某某处查扣到郭某某作案时使用的电脑。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林德喜被查获到案;2020年7月13日、7月22日、10月16日,被告人何某某、薛某某、郭某某、江某某先后向福清市公安局新厝派出所投案自首到案;上述六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2月14日,何某某、赖某某、郭某某分别退出违法所为25000元、9200元、8200元;2020年12月15日薛某某、江某某分别退出违法所为13500元、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场资金账目页面1张、手机1部、电脑1部;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吸毒人员信息详情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产检记录、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财物收据;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德喜、何某某、郭某某、赖某某、薛某某、江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建钧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德喜、何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赖某某、薛某某、江某某明知他人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仍为赌场提供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德喜、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郭某某、赖某某、薛某某、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薛某某、郭某某、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德喜、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德喜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德喜、何某某、郭某某、赖某某、薛某某、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林德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郭某某、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炜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林德喜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825910****、132259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04350****、1311078****;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道**号,联系电话1395023****、1885042****;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玉屏东**街**段**号**号楼**室,联系电话:1305572****、1995923****;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村**号,联系电话1350951****、173060956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计27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