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439号
被告人林德森,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因吸毒,于2019年6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德森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林德森以贩卖目的,在与张某某、余某某(均另案处理)联系后,驾车来到重庆市北碚区**小区,以人民币5100元向余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包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小包,随后驾车驶离现场。
2020年5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林德森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民警从林德森身上搜出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净重5.87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小包(净重6.44克)、苹果牌手机1部并依法扣押。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涉案毒品、手机等物证;
2.常住人口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林德森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渝公鉴(毒品)[2020]1054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德森以贩卖为目的,购买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2.3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姜明刚
检察官助理 王 盛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林德森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四十八页
3.查获的涉案毒品、手机均已被依法扣押,暂存于重庆市
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禁毒支队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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