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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志勇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林志勇,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4日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日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1日被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6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当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6月23日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志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4日15时左右,被告人林志勇流窜至福州市台江区台江农贸市场二群体一层**号店门口,见被害人陈某甲临时离开店铺,趁该店铺无人看管之际溜进店内,将店内收银台的抽屉内的现金1611元人民币盗走。犯罪嫌疑林志勇盗窃得手后,便立即离开该店铺,并逃至福州市台江区台江步行街公交站处乘坐一部的士离开。案发后被告人林志勇赔偿被害人陈某甲1600元现金,并取得被害人陈某甲谅解。

2.2020年4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林志勇在宁德市蕉城区莱茵大厦A栋**号**化妆品店铺内趁被害人翁某某上厕所不在店内,盗窃店铺内现金610元(已处罚)。

3.2020年5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林志勇在福清市龙田镇龙田路农商银行附近趁被害人何某某睡着,拉开被害人腿上包包的拉链准备实施盗窃,后因被路人发现想要逃跑时候,被被害人何某某现场抓获送至福清市公安局龙田派出所,经核实包内现金1400元。

4.2020年5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林志勇在台江区丰荣菜市场**冻品摊位趁被害人郑某某睡着时候,盗窃放在桶内的现金2300元。

5.2020年5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林志勇在永泰县大洋镇大洋街**电脑店,趁被害人陈某乙不在店里,拉开抽屉收银台将465元现金盗走;随后流窜至大洋镇大展村大洋**号**便利店内,趁被害人鄢某某熟睡时把柜台收银柜子打开,盗窃柜子里面的现金200元被当场抓获。

6.2020年6月7日13时许,被告人林志勇在宁德市蕉城区鹤峰北路天湖花园**号**卤味店内趁被害人江某某不在店内的时候,盗窃店内现金1100元被当场抓获(已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人员信息、到案经过、接收证据清单、指认照片、收条、图侦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何某某、郑某某、陈某乙、鄢某某、翁某某、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志勇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害人何某某、鄢某某、陈某甲、翁某某、江某某、证人高某某、被告人林志勇的辨认笔录;

6.勘验检查:K350181240200202005005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志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志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7686元,数额较大,其中盗窃既遂四次4576元、扒窃未遂一次1400元、行政处罚两次171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志勇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志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 榕

2020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林志勇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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