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一部刑诉〔2020〕Z154号
被告人林志强,绰号“四眼朝”,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3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镇***路**幢***单元**房。2004年11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5年3月9日刑满释放;2011年10月26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4月4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26日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4月1日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经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3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志强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即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查明:
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林志强在乳源瑶族自治县县**镇经营**木材加工厂,非法收购胡某甲(已判决)、胡某乙(已判决)在乳源县游溪镇“上新田山段”滥伐的林木80吨以上;非法收购丘某某在游溪镇“笼坜一带”山岭滥伐林木210吨以上。后林志强以每吨运费40元人民币的价格,雇请大货车司机徐某某(另案处理)将非法收购595吨林木运至韶关市浈江区**木业、曲江区****厂进行销售,并向徐某某支付运费共计25306元人民币。
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林志强向胡某甲、胡某乙非法收购的阔叶树折算蓄积为106.66立方米以上;向丘某某非法收购的阔叶树算蓄积为280立方米以上;雇佣徐某某运输的无证阔叶树折算蓄积为799.3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及转账明细等书证;被告人林志强及同案犯胡某甲、胡某乙、丘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冯某甲、赵某甲、冯某乙、赵某乙等相关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志强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伟明
2020年7月28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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