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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志提、郑春发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等案)_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公诉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林志堤,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乡**村**号)。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犯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及前罪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8年4月9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大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春发,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路**号。曾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8年5月13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大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志宝,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政和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路**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政和县**镇**村18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被告人郑恩德,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楼**室。曾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大田县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大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春水,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路**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6月2日被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大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德兰,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巷**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乡**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25日被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8年4月9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大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建程,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路**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31日由大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占枝,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路**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8年4月9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大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如海,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乡**村**号。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2月31日被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5月19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大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庭魁,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曾因犯强奸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与前罪强奸罪于2018年2月9日被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被告人廖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路**号**室。曾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17日被大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楼(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8年4月9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大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大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连春塔,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楼**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8年6月1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大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志堤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抢劫罪;以被告人郑春发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以被告人范志宝涉嫌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抢劫罪;以被告人陈占枝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以被告人叶德兰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以被告人陈如海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以被告人吴春水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以被告人张建程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抢劫罪、虚假诉讼罪;以被告人郑恩德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范庭魁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以被告人连春塔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大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3月11日经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1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13日将该案退回大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大田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5日将该案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自2008年起,被告人林志堤开始在大田县**镇**路**商行经营民间高利贷,并雇佣谢某甲、黄某甲为其催讨债务。2012年2月、2013年下半年,林志堤分别租用大田县**镇**路**号二楼作为固定放贷场所。期间,林志堤二女婿被告人范志宝、大女婿被告人陈占枝和林某甲(另案处理)也参与高利放贷,并为林志堤在发放高利贷谋利及讨债方面提供帮助。2013年8月起,此前也有从事民间放贷的被告人郑春发开始伙同林志堤发放高利贷。之后,为了资源共享,其二人于2013年12月15日协商各自出资50%合伙经营,共同租用大田县**镇**路**号一楼作为合作高利放贷场所,以公司化模式运作,一、二楼统一挂金帝茶庄招牌。此后,为了更好高额牟利,保证利息收取,2014年开始,林志堤单独或伙同郑春发陆续网罗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被告人郑恩德、吴春水、叶德兰、张建程、陈占枝、陈如海、范庭魁、廖某甲、陈某甲、冯某某、连春塔、为金帝茶庄催讨债务。并雇佣陈占枝及郑春发的大哥郑某甲(另案处理)在金帝茶庄一楼分别作为出纳管理资金、作为会计整理账目。同时,林志堤单独或伙同郑春发先后雇佣多名文员从事接待、制作工资表、会议记录、民事诉讼材料等工作。

为牟取不法利益,规避法律,被告人林志堤、郑春发在发放高利贷时,除先行扣除“砍头息”外,通常要求借款人签署本金翻倍的借条、提供担保,有意隐瞒真实利率,将借条中的利息写为月利率3%以下,并以暴力讨债为手段,逐渐形成了在大田地区专门从事高利放贷、暴力讨债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期间,为了收回放贷本金及获取非法高额利息,该组织在林志堤、郑春发的组织、领导下,有组织地采用辱骂、恐吓、殴打、贴字条、喊喇叭、喷油漆、跟踪滋扰等手段,实施一系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强迫交易、妨害作证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债人员对外统称“金帝”,在讨债过程中相互支援、壮大声势,逐步形成了以林志堤、郑春发为组织者、领导者,范志宝、郑恩德、吴春水、叶德兰为骨干成员,张建程、陈占枝为积极参加者,陈如海、范庭魁、廖某甲、陈某甲、冯某某、连春塔、林某甲为一般参加者的结构稳定、层级分明、人员相对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2014年5月3日,林志堤、郑春发为了向叶某甲催讨其分别向林志堤个人及林志堤与郑春发合伙的高利贷,安排范志宝、郑恩德、吴春水、张建程、陈如海、范庭魁等人对叶某甲非法拘禁超过12小时,致使叶某甲无奈之下逃跑。之后,该组织又继续对担保人叶某乙暴力逼债,并以虚增本金的借条将叶某甲、叶某乙等人起诉至大田县人民法院,因叶某甲、叶某乙等人无法对虚增债务部分进行举证,因而在民事诉讼中败诉,被大田县人民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导致叶某甲因无力承担被迫从大田县逃离,叶某乙工资被大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致生活困难,且其为躲避要债人员滋扰,申请由三明市**有限公司大田分公司调动到**乡服务站。

2008年以来,该组织面向大田县多个乡镇发放民间高利贷。经福建省泉州天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发放对象394人次,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635.65万元。同时,为了高利放贷的需要,2010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林志堤采用口口相传的模式,向社会公众32人吸收存款共计658.5万元,并以4%-30%的月利率放贷给个人。为保证组织顺利运行,被告人林志堤、郑春发将发放高利贷所获取的资金部分用于租用办公场所、购买作案工具、支付因要债而产生的费用;部分用于发放组织成员工资、福利、奖金、为组织成员善后,并在组织内部形成了服从命令、相互配合、对组织忠诚等不成文的组织纪律,对组织成员予以拉拢、控制。

2014年至2016年间,该组织实施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相关人员的生产、经营、生活,造成部分权益受侵害的被害人不敢报警、被迫远走他乡、调离工作岗位。在暴力讨债后债务人、担保人仍无力负担的情况下,该组织还采用以虚增本金的借条起诉、部分换名起诉并隐瞒已收取利息、抵押物的手段向大田县人民法院提起恶意民事诉讼,致使相关当事人因举证不能而败诉,影响司法公正,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司法秩序。

2016年1月,被告人林志堤因发放高利贷、暴力讨债被举报,后因涉嫌犯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羁押于大田县看守所。期间,林志堤授意被告人陈占枝向驻看守所医生方某某(已判决)送香烟、为其处理信用卡透支事宜以谋取方某某关照,并通过方某某传递信件给陈占枝,授意其活动关系、做被害人工作、继续追债,以图轻判并谋组织继续发展。2017年9月18日,林志堤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后,其不思悔改,继续向大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虚假本金提起诉讼的民事判决书,组织人员催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U盘文件截图、大田县人民法院询问笔录、诉讼档案、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卷宗材料、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清单、银行转账记录、会议记录、借款协议、借条、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信息、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房产证、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注销内资企业登记情况表、拘留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屏、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大田县公安局出警登记表、接警单、派警单、出警报告、反馈单详情、出警经过、福建省泉州天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鉴证报告等书证;2.证人林某甲、朱某某、杨某甲、范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乙、郑某丙、肖某甲、陈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林志堤、郑春发、范志宝、郑恩德、吴春水、叶德兰、张建程、陈占枝、陈如海、范庭魁、廖某甲、陈某甲、冯某某、连春塔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7.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光盘二张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寻衅滋事

1.2008、2010年间,林某乙两次找被告人林志堤借款共计7万元,月利率5%,由被害人陈某丙担保。2011年1月17日下午,因林某乙未及时归还林志堤的高利贷,林志堤伙同林某甲、谢某甲(另案处理)到大田县武陵乡政府向陈某丙逼债。林志堤等人将陈某丙控制在乡政府一楼国土所办公室内,陈某丙报警后,大田县公安局武陵乡派出所民警出警至现场批评制止,林志堤等人不予理会,谢某甲对陈某丙泼茶水、辱骂、恐吓、威胁,林某甲亦对出警的协勤人员进行谩骂。当日17时30分许,乡政府领导再次对林志堤等人口头制止并准备将陈某丙带至村民家中开展工作,期间,林志堤仍拉住陈某丙并威胁还款。在民警及乡政府领导的保护下,陈某丙乘车至**乡**村一村民家中,林志堤、林某甲、谢某甲仍驾车尾随,继续干扰并欲强行带走陈某丙,后在众多村民干涉下,林志堤等人才离开。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陈某丙的工作及武陵乡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

2.2012年12月31日,被害人陈某丁向被告人林志堤借款23万元,每万元天息30元。2013年下半年开始,因陈某丁未及时归还林志堤的高利贷,林志堤带领被告人范志宝、陈占枝等人多次到**镇**号陈某丁经营的福建省大田县**有限公司逼债。期间,林志堤等人先后采用逼写借条、两次将公司员工赶走、用锁将公司大门锁住、在陈某丁公司、租住处张贴“陈某丁欠债还钱”字条的方式,致使该物流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严重影响陈某丁的工作、生活。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傍晚,范志宝、陈如海等人到陈某丁租住处逼债,范志宝中途离开后,继续指使陈如海留在陈某丁家中,陈如海至次日8时许离开。当天中午,陈某丁出门时发现其闽G*****号马自达轿车被堵,林志堤、范志宝等人要求陈某丁交出钥匙,强行将车辆扣走。后陈占枝将该车转卖出售。

经大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闽G*****号轿车被扣时价值12万元。

3.2012年4月28日,叶某甲向被告人林志堤借款12万元,由被害人叶某乙担保,借条体现金额25万元。2014年5月4日,叶某甲无力归还欠款被多次催讨后逃至泉州市。林志堤多次电话向叶某乙催讨未果后,2014年5月19日20时许,林志堤、被告人范志宝(均已判决)等人经电话联系,得知叶某乙在叶某甲住处一楼由其父亲叶某丙经营的食杂店后,范志宝纠集被告人张建程、范庭魁、郑恩德(均已判决)及另一男子至**镇**路**号一楼食杂店向叶某乙催讨欠款,期间范志宝等人当众对叶某乙吐瓜子壳、烟雾、辱骂、揪耳朵、摔巴掌等方式侮辱,并恐吓叶某乙要将其活埋。直至叶某乙允诺次日归还5000元后,范志宝等人才离开。后范志宝又组织张建程、范庭魁到大田县**公司向叶某乙催债,在该公司楼下及家人住处附近贴“叶某乙欠债还钱”字条,严重影响了叶某乙正常工作及家人的生活秩序。

4.2014年3月,被害人余某甲替妹妹余某乙向被告人范志宝借款10万元,月利率6%。因余某乙、余某甲未能及时归还高利贷,2014年10月22日上午,范志宝纠集被告人吴春水、叶德兰、张建程、范庭魁、廖某甲等人先后到**镇**路**号余某甲经营的**通讯手机店逼债并对余某甲进行威胁、恐吓。当日13时许余某甲报警后,大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出警至现场制止,并告知债务问题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当日下午,范志宝、张建程等人又在该店铺内使用喇叭循环播放“余某甲欠债还钱”,致使**通讯手机店无法正常营业。当晚22时许,余某甲被逼无奈,提出将闽G*****号雪佛兰轿车以5万元的价格抵给范志宝,并向他人借款1.8万元一同交给范志宝,范志宝等人才离开。因害怕再被滋扰,次日起,余某甲将店铺关门歇业并躲至朋友家中一个月。期间,范志宝又安排张建程、廖某甲到**通讯手机店及余某甲居住的小区贴字条、喷油漆,严重影响了余某甲及其家人的生活、生产经营。

5.2013年12月,林某丙向被告人林志堤、郑春发借款7万元,月利率6%,由被害人黄某乙担保。因林某丙未及时归还林志堤、郑春发的高利贷,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15日间,在林志堤、郑春发的指派下,被告人郑恩德多次带被告人陈如海闯入大田县统计局办公室大喊大叫,对黄某乙以滋扰、侮辱、谩骂的方式逼债,威胁其如不还钱将天天来找麻烦。因郑恩德等人多次滋扰,黄某乙在单位名誉受损,无法正常上班,只能晚上加班。2015年底的一天,郑恩德在大田县文化广场遇到黄某乙,即致电陈如海一同将黄某乙带至到金帝茶庄逼债,陈如海将写有“黄某乙欠债还钱”的字条让黄某乙拿着拍照并威胁将照片上传网络,败坏其名声。黄某乙被逼后只能借款、刷卡帮林某丙还清了借款本金。郑恩德等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黄某乙的工作、生活及大田县统计局的正常工作秩序。

6.2012年10月,被害人郑某乙向被告人林志堤借款5万元,月利率5%,借条体现金额8万元,月利率3%,由周某甲担保;2013年2月,郑某乙与周某甲两人以郑某乙的名义找林志堤借款3万元,月利率6%,借条体现金额6万,月利率3%,由周某甲担保。因郑某乙未及时归还林志堤的高利贷,2015年4月21日下午,在林志堤指使下,被告人范志宝纠集被告人叶德兰、张建程、郑恩德、陈某甲、廖某甲、范庭魁等人到**镇**村部一楼接待室内,向郑某乙逼债。期间,林志堤等人对郑某乙进行威胁、辱骂,并指令范志宝将郑某乙的闽G*****号轿车轮毂上锁。范庭魁因有事离开现场,林志堤交待其他人继续逼债后先行离开。郑某乙被叶德兰拳打腹部、摔巴掌后,被迫让朋友刘某甲帮忙协调,但经郑恩德向林志堤电话请示后被拒绝。当日16时许,郑某乙朋友被害人柳某某到场求情亦被拒绝,郑恩德、叶德兰等人再次对郑某乙拳打脚踢。柳某某见状即报警,大田县公安局民警出警至现场调查时,郑某乙因害怕被报复不敢承认有被殴打。

当日17时许,柳某某欲将郑某乙带离村部,郑恩德、叶德兰等人阻拦并殴打柳某某,被害人郑某丁劝架时亦被殴打。后附近群众帮忙制止,并再次报警,大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郑某乙、郑恩德、叶德兰等人带至城关派出所,柳某某、郑某丁入院治疗。当晚,林志堤指派陈占枝到医院为柳某某支付1000元住院费。次日,经范志宝、郑恩德出面与柳某某、郑某乙在城关派出所协商,郑某乙、柳某某书面称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经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柳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014年6月,被害人张某甲向被告人林志堤借款3万元,月利率6%,由吴某甲担保。因张某甲未及时归还林志堤的高利贷,2015年9月,在被告人范志宝的指使下,被告人叶德兰安排被告人陈如海、冯某某、连春塔等人多次单独或合伙到大田县石牌中心小学,不顾学校为特别管护区的规定,通过在上课期间威胁、辱骂、强拉硬拽张某甲,并在操场用高音喇叭喊“张某甲欠债还钱”、在学校门口及附近贴字条等方式逼债。因担心被报复,张某甲及学校均未报警。上述要债行为严重影响张某甲的正常工作及石牌中心小学的正常教学秩序。

8.2011年至2013年间,被害人魏某甲三次找被告人林志堤借款共计10.5万元,月利率5%,由陈某戊、郑某戊担保。因魏某甲未及时归还林志堤的高利贷,林志堤多次派人催讨,并逼迫陈某戊打探魏某甲下落。2015年8月7日,在得知魏某甲有车辆在贵州省织金县一矿山做工程后,林志堤安排被告人范志宝带领被告人叶德兰、范庭魁至贵州矿山,未经车辆所有人同意,擅自将魏某甲与吴某乙合股购买、且挂靠在大田县**有限公司的闽G*****号货车强行扣押。期间,吴某乙报警,民警出警到现场制止,范志宝等人以经济纠纷为由搪塞。后范志宝让陈某戊驾驶该货车返回大田县交由林志堤扣押保管。2015年10月19日,大田县**有限公司将范志宝、陈某戊起诉至大田县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车辆,2016年4月8日,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决范志宝在20日内归还闽G*****号货车。范志宝上诉,2016年9月6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该车才得以返还。该车被强行扣押一年多,导致魏某甲、吴某乙、大田县**有限公司一年多无法运营使用该车。

9.2013年9月,被害人陈某乙向被告人林志堤借款6万元,月利率6%,由詹某甲担保。因陈某乙未及时归还林志堤的高利贷,2015年8月底至2016年9月间,在林志堤的指使下,被告人范志宝多次带被告人叶德兰、张建程到大田县林业局办公室,以滋扰、纠缠、辱骂等方式对陈某乙逼债。期间,林业局领导出面制止、陈某乙及同事报警。民警出警后,范志宝等人以债务纠纷为由搪塞,并在民警离开继续在办公室对陈某乙进行逼债。上述要债行为严重影响了陈某乙的工作及林业局的正常工作秩序。

10.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林志堤、郑春发还多次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具体如下:

(1)2013年9月,陈某己向被告人林志堤借款6万元,月利率6%。因陈某己未及时归还并外出躲债,2014年10月份,在林志堤的指使下,被告人叶德兰带被告人张建程、范庭魁三次到**镇**路**号被害人林某丁住处楼下、门口,以喊喇叭、贴字条的方式滋扰。林某丁告知叶德兰等人其已和陈某己离婚,叶德兰等人不信并直接进入室内查看无果后方才离开。

(2)2014年2、3月间,被害人黄某丙两次向被告人林志堤借款共3万元,月利率6%。因黄某丙未及时归还林志堤的高利贷,2015年1月18日20时许,在林志堤的指使下,被告人张建程等人到**镇**村**号黄某丙住处楼下,以喊喇叭、贴字条的方式滋扰。黄某丙女儿杨某乙制止未果后报警,民警到现场制止、劝离。几日后,黄某丙住处楼下又被喊喇叭、贴字条,杨某乙不堪其扰,筹款代母亲黄某丙归还。

(3)2014年5月,被害人林某戊在赌场向被告人范志宝借款60万元,日利率2%,后利率降为1%。因林某戊未及时归还高利贷,2014年8月一天上午,被告人范志宝带领被告人张建程、范庭魁至**乡**村林某戊住处门口,通过喊喇叭的方式滋扰。2015年2、3月份的一天中午,范志宝带领被告人叶德兰、张建程、范庭魁、朱某某(另案处理)再次到**乡**村向林某戊逼债,对林某戊并大声喊叫、拳打脚踢。期间,叶德兰用拳头殴打林某戊头部,造成林某戊头部受伤流血,经在场群众报警后双方协商处理。

(4)2013年9月,陈某己向被告人林志堤借款6万元,月利率6%。因陈某己未及时归还林志堤的高利贷,在林志堤的逼迫下,陈某己被迫提出用被害人肖某甲等人的借条来抵债。2015年3、4月的一天,林志堤以肖某甲欠陈某己的3万元借条,安排被告人吴春水以陈某己名义向肖某甲电话讨债,肖某甲答应两个月内还款。两个月后,肖某甲仍未归还,吴春水威胁要贴字条。后肖某甲所住的大田县**小区**号楼电梯口等多处地方多次被贴字条,肖某甲不堪其扰,将3万元还给吴春水。

(5)2013年9月,陈某己向被告人林志堤借款6万元,月利率6%。因陈某己无力归还林志堤的高利贷,在林志堤的逼迫下,陈某己被迫提出用被害人吴某丙等人的借条来抵债。2015年5月份的一天,林志堤以吴某丙欠陈某己的5000元借条,安排多名组织成员至湖美乡前进小学向吴某丙以滋扰的方式逼债,吴某丙不堪其扰,将5000元交给林志堤。

(6)2013年8、9月间,被害人詹某乙两次向被告人林志堤借款共计3万元,月利率6%,由连某甲担保。因詹某乙未及时归还林志堤的高利贷,2015年6月份的一天,在林志堤的指使下,被告人叶德兰带领被告人冯某某、张建程到**镇**村詹某乙住处对其通过威胁、恐吓方式逼债。几天后,叶德兰又带领张建程、冯某某再次到詹某乙住处滋扰、逼债。期间,叶德兰见詹某乙住处停放一辆三轮车欲强行扣押抵债,詹某乙阻止,叶德兰、张建程、冯某某对詹某乙拳打脚踢。后詹某乙持锄头将叶德兰等人所驾驶车辆的挡风玻璃敲碎,叶德兰等人才离开现场。

(7)2014年6月,被害人张某乙向被告人林志堤、郑春发借款3万元,月利率9%。因张某乙未及时归还林志堤、郑春发的高利贷,2014年11月中旬、2015年4月间,林志堤指使被告人陈如海、冯某某多次在半夜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发微信等方式对张某乙进行滋扰,张某乙被迫归还部分本息。2015年9月27日晚上,陈如海再次发微信恐吓张某乙;次日晚,张某乙位于**镇**路**号**室住处门口被喷油漆。2015年10月4日晚上,冯某某、陈如海到张某乙住处,在楼梯通道、一楼柴火间、外面凉亭贴字条、随意用油漆喷图案。

(8)2014年6月,被害人周某乙向被告人林志堤借款2万元,月利率6%,由黄某丙担保。因周某乙未及时归还林志堤的高利贷,2015年7、8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叶德兰及另一组织成员在**镇**小学附近遇到周某乙、黄某丙、金秀敏,叶德兰等人即跟随周某乙并进行言语辱骂。跟至大田县文化广场附近时,周某乙欲乘坐三轮摩托车离开,叶德兰又强行上车并一路辱骂,至大田县公安局门口,周某乙欲报警并与叶德兰在大田县公安局一楼大厅发生争吵,值班民警告知双方到城关派出所处理纠纷。后叶德兰又跟随周某乙到东街口,并致电范庭魁到场,两人跟踪至周某乙住处门口后才离开。

(9)2014年11月,被害人郑某己向被告人林志堤、郑春发借款15万元,月利率6%。因郑某己未及时归还林志堤、郑春发的高利贷。2015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林志堤多次安排冯某某、陈如海到郑某己的办公室要债。2016年6、7月份的一天9时许,冯某某在郑某己办公室逼债后,又跟随郑某己到三明市区。当日下午15时许,林志堤另指派被告人陈如海驾车到三明市区与冯某某会合,并继续纠缠郑某己,郑某己被迫向他人借款2万元归还给林志堤,林志堤才同意陈如海、冯某某离开。离开时,陈如海以费用为名向郑某己另行索取500元。

(10)2014年5、6月间,被害人陈某庚向被告人林志堤借款25万元,月利率5%。因陈某庚未及时归还林志堤的高利贷,2016年5月份的一天,林志堤指派被告人张建程、陈某甲等人至陈某庚经营的大田县**采石场对陈某庚逼讨利息,并将陈某庚停放在附近的闽G*****号奥铃牌皮卡车强行扣走,后陈某庚归还部分钱款将该车赎回。2016年下半年,张建程、陈某甲又先后在大田县**医院、**采石场对陈某庚以跟踪、滋扰、纠缠的方式逼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大田县公安局出具的出警经过、任免文件、情况说明、车辆挂靠协议、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强险单、借款协议、担保人承诺书、收条、交易明细、庭审笔录、大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出警登记表、接警单、派警单、处警报告、反馈单详情、大田县医院住院病例、入院记录、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车辆转押协议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来访人员登记表、处理决定、擅自离岗处理意见的报告、限期返岗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短信截图、治安调解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陈某戊、刘某甲、林某丙、林某甲、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丙、魏某甲、余某甲、黄某乙、郑某乙、柳某某、郑某丁、张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林志堤、郑春发、范志宝、陈占枝、叶德兰、张建程、郑恩德、吴春水、陈某甲、范庭魁、廖某甲、连春塔、陈如海、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大田县公安局的鉴定意见;6.大田县公安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被害人林某丁提供的视听资料。

三、非法拘禁

1.2010年12月,被害人陈某辛向被告人林志堤借款1.5万元,月利率5%。因陈某辛未及时归还林志堤的高利贷,2013年3月22日10时许,林志堤安排人员将陈某辛控制并带到金帝茶庄二楼逼债。期间,林志堤安排人员轮流看管陈某辛。14时许,林志堤要求陈某辛另写2万元借条,在被拳打脚踢后,陈某辛被迫同意并让连某乙帮忙担保。直至17时许,林志堤才同意让陈某辛离开。

2.2013年4月28日,被害人叶某甲向被告人林志堤借款12万元,月利率6%,借条体现金额25万元,月利率2.5%;2013年8月9日,叶某甲向林志堤、郑春发借款3万元,月利率6%,借条体现金额6万元,月利率3%;2013年8月27日,叶某甲向林志堤、郑春发借款4万元,月利率6%,借条体现金额8万元,月利率3%;2014年4月7日,叶某甲向林志堤、郑春发借款10万元,月利率6%,借条体现金额20万元,月利率2.5%。因叶某甲未及时归还林志堤、郑春发的高利贷。2014年5月3日17时许,郑春发将叶某甲约至郑春发家中协商,并指使被告人范志宝、郑恩德、吴春水、张建程、陈如海、范庭魁将叶某甲控制并带至金帝茶庄二楼逼债。23时许,叶某甲向他人借款1万元归还部分债务。为继续逼债,林志堤又指使范志宝、郑恩德、吴春水、张建程、陈如海、陈某甲、范庭魁跟随叶某甲到**镇**路**号四楼住处,不顾叶某甲拒绝强行进入,继续对叶某甲进行控制。后范志宝安排张建程、陈如海、范庭魁住在叶某甲家中,其余人员先行离开。次日6时许,范志宝、郑恩德、吴春水等人再次到叶某甲家中逼债,叶某甲被迫从阳台逃离。

3.2006年,被害人魏某乙向叶某丁借款2万元。2014年5月份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林志堤(已判决)与一小弟在大田县城区遇到魏某乙,林志堤即以魏某乙此前借款系其所有为由,将魏某乙带至金帝茶庄二楼办公室协商。期间,林志堤小弟以当众向魏某乙头部倒茶水、摔巴掌等方式对其进行侮辱,迫使其归还欠款。后在叶某戊调和下,林志堤同意由魏某乙归还本息3万元,当日魏某乙先归还林志堤1万元,余款2万元由叶某戊担保。17时许,魏某乙才得以离开。

4.2012年4月,经郑某乙介绍,被害人周某甲向被告人林志堤借款5万元,月利率6%。因周某甲未及时归还林志堤的高利贷,2014年6月30日17时许,林志堤将周某甲约至金帝茶庄二楼办公室,与被告人范志宝、叶德兰、张建程等人将周某甲控制在办公室内,并使用厚书本敲打其头部、摔巴掌、打背部。期间,林志堤要求周某甲提供公务员担保,当晚20时许,周某丙经周某甲联系到场,二人共同签订还款承诺书后,周某甲才得以离开。

5.2012年10月17日,郑某庚向被告人林志堤借款2万元,月利率6%,借条体现出借人为范志宝,借款金额4万元,由被害人郑某辛担保。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判决郑某庚、郑某辛归还4.8万元本息。在法院执行阶段,因郑某庚、郑某辛未及时归还本息,范志宝多次派人催讨。2014年10月29日9时许,被告人张建程(已判决)在大田县**广场附近遇到郑某辛将其拦下,后电话通知范志宝(已判决),范志宝即驾车载吴春水(已判决)至现场将郑某辛强行带至金帝茶庄。期间,郑某辛让一路过的朋友报警未果,吴春水见状即对郑某辛言语辱骂并摔巴掌,将其推进茶庄内控制,后郑某辛拿信用卡给范志宝刷卡1500元并允诺及时归还剩余钱款。20时许,郑某辛才得以离开。

6.2013年9月,被害人陈某己向被告人林志堤借款6万元,月利率6%。因陈某己未及时归还林志堤的高利贷,2014年9月10日17时许,林志堤指使被告人范志宝、叶德兰带范庭魁将陈某己从大田县武陵小学带至金帝茶庄二楼办公室逼债,至次日0时许离开。

2015年3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林志堤又指使被告人叶德兰带张建程、范庭魁至**小学向陈某己逼债,当晚19时许,陈芳到金帝茶庄二楼办公室后,被限制人身自由并被威胁、辱骂,至23时许,陈某己被迫将肖某甲、吴某丙等人的借条交给范志宝,才得以离开。

2015年4、5月份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林志堤致电陈某己,让其到金帝茶庄找范志宝,陈某己到场后看到肖某甲也在,范志宝要求肖某甲将欠陈某己的款项还给“金帝”,肖某甲口头同意后离开。后陈某己仍被范志宝、叶德兰、范庭魁等人限制人身自由至18时许。

7.2013年9月,被害人陈某壬以吴某丁名义向被告人林志堤借款35万元,月利率4%,被害人陈某癸担保;2014年1月间,陈某壬又向林志堤、郑春发借款50万元,月利率5%,由吴某丁担保。因陈某壬未能及时归还林志堤、郑春发的高利贷,2014年年底的一天下午,在林志堤、郑春发的指派下,被告人吴春水、叶德兰、郑恩德带领被告人陈如海、廖某甲等人先后到大田县**路**号吴某丁住处逼债,后林志堤、郑春发、范志宝也到场,并将吴某丁限制在其住处逼债。期间,吴某丁、蒋某甲夫妇要求范志宝等人离开,但被威胁,因怕遭受报复,二人不敢报警。次日,陈某壬、陈某癸因担心吴某丁出事,先后到吴某丁住处协商,均被限制人身自由。第三日晚,郑恩德逼陈某癸带其与吴春水、廖某甲到陈某癸位于大田县**小区家中查看,当晚,吴春水、廖某甲睡在陈某癸家中看管陈某癸。第四日上午,吴春水、廖某甲将陈某癸带回吴某丁家中继续控制逼债。当日下午17时许,林志堤、郑春发再次到吴某丁家中向吴某丁、陈某壬、陈某癸逼债,经吴某丁、陈某壬与林志堤、郑春发协商,林志堤、郑春发同意吴某丁等人先还款2万元,并另增加担保人。当晚22时许,陈某壬、陈某癸、吴某丁找他人借款2万元转账至范志宝指定账户后,范志宝等人才解除对吴某丁、陈某壬、陈某癸的控制,并离开吴某丁家。

8.2014年6、7月间,被害人丁某甲向被告人林志堤4次借款共计20万元,月利率15%。因丁某甲未及时归还林志堤的高利贷,2015年1月份的一天10时许,林志堤指使被告人叶德兰带被告人张建程、陈某甲、廖某甲到大田县丁某甲公司将其限制在办公室内,不让其离开。直至次日16时许,丁某甲被叶德兰逼迫找吴春水借1.5万元交给叶德兰后,叶德兰等人方才离开。

2015年6、7月的一天上午9时许,被告人廖某甲在金帝茶庄附近遇到被害人丁某甲,即将丁某甲带到金帝茶庄,后丁某甲被被告人林志堤、范志宝、张建程、叶德兰等人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张建程使用电棍发出“啪啪”声响,以此威胁、恐吓丁某甲,直至次日凌晨2时许,丁某甲被范志宝逼迫另写一张10万元的借款协议及承诺书后才得以离开。

9.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2月,被害人郑某乙两次找被告人林志堤借款共计8万元,月利率5%,由周某甲担保。因郑某乙未及时归还林志堤的高利贷,2015年2、3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叶德兰在大田县物资局对面遇到郑某乙,即将其控制并向被告人林志堤汇报,后被告人范志宝赶至现场一同将郑某乙带到金帝茶庄二楼办公室,林志堤、范志宝、叶德兰、廖某甲、连春塔等人对郑某乙逼债。18时许,范志宝安排廖某甲、陈如海紧跟郑某乙以限制其自由,21时许,廖某甲、陈如海跟随郑某乙返回其位于龙宝新村的家中,廖某甲将沙发堵在卧室门口防止郑某乙逃跑。次日8时许,连春塔接替廖某甲和陈如海继续跟住郑某乙,后郑某乙借到楼下吃点心之机从后门逃离。

10.2014年1月,被害人陈某子向被告人林志堤、郑春发借款3万元,月利率10%,由邱某某担保。因陈某子未及时归还林志堤、郑春发的高利贷并逃到石狮务工,林志堤多次派人向邱某某催讨。2015年7月16日,邱某某被迫到石狮找陈某子回大田解决债务问题。2015年7月22日9时许,陈某子、邱某某到金帝茶庄协商解决该笔债务,被告人林志堤、郑春发、范志宝、冯某某、陈如海、连春塔等人即对陈某子控制、逼债。期间,范志宝、陈如海、冯某某、连春塔等人不断辱骂陈某子,并以泼冷水、持电警棍等方式进行威胁。至次日晚,郑春发又再次对陈某子言语威胁,陈某子被迫允诺次日向其父亲陈某丑要钱。7月24日9时许,范志宝安排廖某甲、陈如海、连春塔、冯某某驾驶轿车带陈某子到大田县**镇宿舍,向陈某丑索款,同日16时许,陈某丑代为归还2.3万元后,陈某子才得以离开。

11.2014年1月,被害人廖某乙分别以月利率8%、日息200元两次向被告人林志堤、郑春发借款共计3万元,由吴某戊担保。因廖某乙未及时归还林志堤、郑春发的高利贷,林志堤、郑春发即安排组织成员向廖某乙讨债。2015年10月份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陈占枝在大田县**公司门口遇到廖某乙后,通知被告人叶德兰、陈如海,三人一同将其控制并带到金帝茶庄二楼逼债,因廖某乙无法还款,三人又将其带至吴某戊住处,并对其进行殴打,廖某乙妻儿赶至现场后制止。17时许,廖某乙被迫另签订1万元的借款协议才得以离开。

12.2012年5月18日,被害人林某己向被告人林志堤借款6.5万元。因林某己未及时归还林志堤的高利贷,2014年至2015年间,林志堤(已判决)等人多次催讨未果。2016年7月份一天20时许,被告人叶德兰(已判决)在大田县**广场附近遇到林某己,即将林某己拦住并联系被告人张建程、陈某甲(均已判决),将林某己强行带至金帝茶庄二楼。林志堤、范志宝对林某己催款,叶德兰对林某己泼茶水、摔巴掌逼其还款。至当晚23时许,林某己提出外出借钱归还,林志堤、范志宝(已判决)即安排张建程、陈某甲跟随林某己回到湖美老家。次日10时许,林某己无力筹款,只能与张建程、陈某甲返回金帝茶庄找林志堤协商,至12时许,林某己才得以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历史数据查询单、来访人员登记表、证明、借款协议、民事诉状、大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民事审判笔录、110指挥中心接警单、报警登记表及值班登记表、执行款单据等书证;2.证人周某丙、刘某甲、蒋某甲、邱某某、黄某甲、叶某戊、连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甲、郑某乙、叶某甲、陈某己、陈某癸、陈某壬、陈某子、廖某乙、丁某甲、林某己、郑某辛、魏某乙、陈某辛的陈述;4.被告人林志堤、郑春发、范志宝、陈占枝、叶德兰、张建程、郑恩德、吴春水、陈某甲、范庭魁、廖某甲、连春塔、陈如海、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大田县公安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四、非法侵入住宅

1.2014年5月,被害人林某戊向被告人范志宝借款60万元,该款为被告人林志堤、范志宝共有。因林某戊未支付利息及还款,2014年5月31日上午,范志宝(已判决)纠集被告人张建程、叶德兰、范庭魁、吴春水(均已判决)等人至武陵乡百束村24号,直接进入林某戊住处催债。期间,范志宝等人与林某戊及其妻子林某庚、儿子林某辛双方发生争执扭打,林某庚报警后,范志宝令张建程等人先行离开。当天民警调解完毕,范志宝又让张建程、范庭魁返回林某戊住处,为迫使林某戊支付利息及归还欠款,三人未经允许直接居住在林某戊住处。期间,林某戊、林某庚多次要求范志宝等人离开均未果,三、四日后,林某庚向他人借款10万元还给范志宝,范志宝等人才离开。

2.2014年5月20日,被害人郭某甲向被告人林志堤、郑春发借款60万元,借条体现金额120万元。因郭某甲未能及时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郑春发多次电话催讨。2014年12月7日,郑春发(已判决)经与林志堤(已判决)商议后,纠集被告人郑恩德、吴春水、廖某甲(均已判决)到**镇**路郭某甲住处,欲向郭某甲催债,当时仅有郭某甲妻子李某某在家。郑春发与李某某协商未果后,李某某要求郑春发等人先行离开被郑春发拒绝,郑春发要求郑恩德安排人员居住,后郑恩德安排廖某甲、陈如海吃住在该处。期间,郑恩德、吴春水亦多次前往郭某甲住处,郑恩德、吴春水、廖某甲、陈如海擅自使用李某某购买的食材做饭。2014年12月17日,郭某甲筹款10万元还给郑春发,郑恩德经电话向郑春发确认后,廖某甲等人才离开。事后,廖某甲收到林志堤、郑春发的补贴3600元。

3.2014年3月,被害人胡某某向被告人林志堤、郑春发借款20万元,月利率6%,由罗某某担保。因胡某某未及时归还林志堤、郑春发的高利贷,林志堤、郑春发安排被告人郑恩德带被告人陈如海、连春塔、冯某某催讨。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陈如海、连春塔等人根据安排,不顾胡某某反对,直接闯入其**镇**城**幢**室家中向其催债。当日,陈如海留宿胡某某住处。次日至第三日期间,郑恩德、冯某某,陈如海、连春塔先后以吃住在胡某某家中的方式向其催债。其中,第三日凌晨2时许,郑恩德还故意将胡某某叫醒。第四日,陈如海让胡某某到金帝茶庄协商还款。期间,胡某某住宅大门门锁被该组织更换,无法回家,其不敢换锁,只得爬窗入户拿换洗衣物并暂住他人家中,直至2016年1月,在与郑春发协商后,郑春发才将钥匙交还胡某某。

4.2014年5月,杨某丙找被告人林志堤、郑春发借款3万元,月利率30%,后改为21%。因杨某丙未归还林志堤、郑春发的高利贷,林志堤、郑春发多次派人逼债,杨某丙无奈让丁某乙帮其担保该笔借款。2015年5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连春塔根据被告人范志宝的安排,跟随丁某乙至大田县**村**路**巷**号被害人丁某丙住处,丁某丙要求连春塔离开被拒绝。叶德兰、陈如海等人带杨某丙到丁某丙住处协商未果。期间,范志宝酒后与郑恩德到达丁某丙住处,范志宝向杨某丙泼茶水,丁某丙见状再次要求范志宝等人离开,范志宝拒绝并手推丁某丙至墙壁、摔其巴掌,郑恩德也上前掐丁某丙脖子,在场的丁其占劝阻亦被郑恩德殴打头部。随后郑恩德手持子弹头模型对橱门、房门进行破坏。丁某丙儿子报警后,大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将双方人员带至派出所调解。

经大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橱门、房门价值共计258.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单材料、大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报警登记表、工商银行电子回单、账户明细、借款协议书、案情说明、治安调解书等书证;2.证人丁某乙、颜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罗某某、丁某丙、林某戊、林某庚、李某某、郭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林志堤、郑春发、范志宝、张建程、郑恩德、吴春水、叶德兰、范庭魁、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大田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6.大田县公安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0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林志堤为了高利放贷的资金需要,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以1.5%至2.5%不等的月利率,累计向陈某寅、陈某卯、林某壬等32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658.5万元。其中,自2014年5月3日到2016年8月27日期间,累计向吴某己、林某癸、张某丙等20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25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明监督分局出具的证明、借条、储蓄存款凭证、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存款明细账、福建省泉州天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鉴证报告等书证;2.证人陈某寅、陈某卯、林某壬、吴某戊、林某癸、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志堤、陈占枝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六、强迫交易

2014年5、6月间,被害人陈某庚向被告人林志堤借款25万元,月利率5%。因陈某庚未及时归还林志堤的高利贷,2016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林志堤安排被告人张建程、陈某甲到大田县鸡冠山采石场对陈某庚滋扰、催讨欠款,因陈某庚无力还款,二人欲将陈某庚的闽G*****号尼桑风度牌轿车扣回金帝茶庄抵债。陈某庚提出车辆要抵扣3.5万元,经陈某甲电话请示,林志堤只同意抵扣2万元,陈某庚无奈只能让二人将车开走。几日后,陈某庚到金帝茶庄商议车辆抵债事宜,因林志堤坚持车辆只能抵2万元,陈某庚被迫同意。该车于2016年10月27日过户至陈某甲名下。

经大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闽G*****轿车价值45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截屏、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周某丁、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庚的陈述;4.被告人林志堤、范志宝、张建程、陈某甲、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大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6.被害人陈某庚等人的辨认笔录。

七、妨害作证

2014年4月16日,陈某辰向被告人林志堤、郑春发借款50万元,月利率6%,借款协议虚增金额为100万元,由陈某巳、肖某乙担保,实际转账支付47万元。因陈某辰未归还林志堤、郑春发的高利贷,2015年8月7日,林志堤、郑春发持借款协议向大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辰、陈某巳、肖某乙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30万元。2016年1月21日,大田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某辰实际借款本金为47万元,扣除已支付超出法律保护部分的利息,应归还林志堤、郑春发借款本金37.8335万元。

一审判决后,郑春发、林志堤于2016年2月14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为获取非法利益,同年6月20日,林志堤、郑春发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同年6月28日,被告人林某甲受郑春发指使,出庭作伪证称陈某辰借款时,其有看到郑春发将50万元现金交给陈某辰,并虚构了该50万元的包裹特征,郑春发亦在庭审时作虚假陈述。2016年9月2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林某甲的虚假证言作出错误民事判决,判决陈某辰应归还林志堤、郑春发借款本金97万元及剩余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易明细、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旅客详细信息、民事诉状、民事答辩状、借款协议、庭审笔录、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等书证;2.证人林某甲、陈某辰、陈某巳、肖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郑春发、林志堤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陈某辰、肖某乙的辨认笔录、大田县公安局检查笔录。

八、其他违法行为

1.因被害人吴某庚未及时归还被告人林志堤的高利贷,2014年11月6日,林志堤带领被告人叶德兰、张建程、范庭魁到**镇**村**号吴某庚住处要债。期间,范庭魁将二楼北侧房间门踢坏,吴某庚返回住处后报警处理。后林志堤派范庭魁到石牌镇派出所缴纳赔偿金1000元,民警多次电话联系吴某庚到派出所处理,吴某庚不敢到派出所做笔录、领取该笔赔偿款。

2.因吴某庚未及时归还被告人林志堤的高利贷,2014年年底的一天9时许,林志堤电话约保证人郑某丙到金帝茶庄协商,后郑某丙被限制人身自由,直至当日19时许,吴某庚妻子到现场签订还款承诺书后,郑某丙才得以离开。

3.因被害人刘某乙未及时归还被告人郑春发的高利贷,2015年2月10日,郑春发到刘某乙家中逼债。期间,双方发生争执,郑春发将刘某乙家烧水壶摔在地上并将茶水桶踢到地上,后又殴打刘某乙胸部、头部。随后刘某乙妻子报警,民警将郑春发、刘某乙等人带至派出所,但刘某乙因怕被报复未做笔录。

4.2013年8月31日,被害人陈某午未及时归还林志堤的高利贷,2015年夏天,陈某午到金帝茶庄与林志堤协商,并欲以其所有的三菱轿车抵债,林志堤提出只可抵扣利息。后林志堤带领被告人范志宝、吴春水、廖某甲等人跟着陈某午到大田县**经营部,要求陈某午结清所欠利息。期间,林志堤、范志宝、吴春水、廖某甲等人把陈某午围住并对其推搡。后陈某午朋友通过电话担保会及时归还所欠利息,陈某午才得以离开。

5.因被害人陈某未未及时归还被告人林志堤、郑春发的高利贷,2015年8月21日,被告人范志宝、连春塔等人电话约陈某未到金帝茶庄一楼,后范志宝、张建程、连春塔等人对陈某未拳打脚踢进行逼债,造成陈某未右眼眶软组织挫伤、头部外伤的后果。

6.因被害人陈某辰未归还被告人林志堤的高利贷,2015年夏天,在被告人范志宝的指使下,被告人陈如海、廖某甲到大田县第五中学,通过跟踪、纠缠的方式向保证人肖某乙要债。当晚,肖某乙到宿舍休息,廖某甲、陈如海也跟到肖某乙宿舍,直到第二天早上才离开。

7.因被害人吴某庚未及时归还被告人林志堤的高利贷,2015年9月5日,林志堤及被告人郑恩德在大田县**村遇到吴某庚,将其带到金帝茶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逼债,直到吴某庚的妻子郑某壬归还部分欠款,吴某庚才得以离开;2015年11月19日,林志堤、郑恩德在大田县**公司遇到带着孙子、孙女的吴某庚,后将吴某庚及两个小孩限制在金帝茶庄,直到郑某壬归还部分欠款,才得以离开。2016年3月29日,林志堤在大田县**附近遇到吴某庚,后其安排被告人张建程以跟踪、滋扰的方式向其逼债,直至吴某庚归还部分欠款,才得以离开。

8.因被害人张某乙未及时归还被告人林志堤的高利贷,2015年12月2日14时许,张某乙和颜某甲到金帝茶庄与林志堤协商,林志堤要求张某乙当日还款否则不得离开,后张某乙归还部分利息,并由颜某甲担保归还余款,至当日19时许,张某乙才得以离开。

9.因被害人陈某庚未及时归还被告人林志堤的高利贷,2016年11月8日15时,被告人陈某甲将陈某庚约到金帝茶庄协商。后陈某庚被林志堤及被告人范志宝、叶德兰、陈某甲等人限制人身自由至18时许,直至其被迫将所欠8万元利息作为新的借款才得以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大田县医院出院记录、证明书、出警记录、出警经过、情况说明、移交证据材料清单、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财务收据等书证;2.证人郑某壬、颜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午、肖某乙、陈某未、吴某庚、郑某丙、陈某庚、张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林志堤、郑春发、叶德兰、张建程、范庭魁的供述和辩解;5.大田县公安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九、非组织犯罪

(一)寻衅滋事

2015年9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叶德兰乘坐朱某某驾驶的轿车,途经**镇**村**网吧附近路段,与被害人陈某申驾驶的电动车交汇时,因陈某申往朱某某车内看,朱某某即心生不爽,与叶德兰将陈某申拉下车,并对其头部、胸部、腹部进行拳打脚踢。朱某某又在网吧门口拿拖把柄往**公园方向追赶、敲打陈某申,叶德兰持砖头砸陈某申后背。陈某申还手时左手小臂被朱某某用木柄敲至骨折。后叶德兰、朱某某逃离现场。当晚,陈某申报警后民警至现场调查。次日上午,朱某某得知陈某申手臂骨折。为逃避法律追究,朱某某、叶德兰通过黄某甲与陈某申多次协调,共赔偿陈某申医药费等损失12.5万元。经大田县公安局物证室鉴定,陈某申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警情反馈单、报警登记表、出警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申的陈述;4.被告人叶德兰的供述和辩解;5.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6.大田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

(二)非法经营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陈占枝在大田县**镇**商行使用支付终端POS机,通过为他人定期还信用卡欠款后再刷卡套回金额、直接套现的方式进行虚假交易,为郭某乙、郑某癸、等22人非法套取信用卡资金合计1,879,665.6元,陈占枝从中收取手续费合计17,262.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POS机查询情况材料、交易流水、银行卡复印件、手机短信截图、微信转账记录、聊天截图、还款证明等书证;2.证人郭某乙、郑某癸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占枝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林志堤于2018年4月8日被大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陈占枝、陈某甲于2018年4月8日分别在大田县**镇**路**号**室、大田县**镇**路被大田县公安局民警协助三明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叶德兰于2018年4月8日在沙县**村**号被沙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廖某甲于2018年4月10日自动到大田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冯某某于2018年4月24日在大田县**镇**村**路**巷**号被大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郑春发于2018年5月12日自动到大田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陈如海于2018年5月19日自动到大田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连春塔于2018年6月1日在大田县**镇**村**路**巷被大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吴春水于2018年6月27日刑满释放时在大田县看守所被大田县公安局宣布拘留;被告人郑恩德于2018年6月27日刑满释放时在大田县看守所被大田县公安局书面传唤至大田县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讯问。案发时,被告人范志宝、张建程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羁押于大田县看守所;被告人范庭魁因犯强奸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羁押于永安市监狱。

案发后,大田县公安局从被告人林志堤处扣押黑色VIVO手机一部、手机蓝牙刷卡器1个、闽*****大众帕萨特汽车一辆、U盘2个、人民币17396元、港币1220元、美元10元、银行账户相关材料5份、建行U盾、银行卡5张、存折11本、购房材料1份、房产权属档案8张、机动车登记证1本、车辆发票1袋、抵押车辆材料1袋、借款材料15份、债权转让等材料2袋、法院诉讼相关材料24份、命理1份、保险合同10份、账本10本、作文簿1本、档案袋1个、税务登记材料23份、大田县**茶叶专业合作社材料1份;大田县公安局从陈占枝处扣押书信18张、购车转让协议2张、机动车登记证书1份、借款信封2份、借款人身份信息24张、借款相关材料68张、记账条2张、民事判决书1份、手机5部、电脑主机1台、POS机2台、银行卡18张;并对陈占枝名下的一处房产予以查封;大田县公安局从林某甲处扣押U盘5个、笔记本电脑2台、苹果6SP手机1部、机动车登记证书2本、车辆财产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材料1份、保险合同5份、房屋所有权证3本、个人收入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1袋、银行卡9张、相机1台、借条2份、闽G*****大众速腾小轿车一辆、大众小车钥匙1把;大田县公安局从郑某甲处扣押博恩软件10个、U盘4个、电脑主机3台、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人民币10600元;大田县公安局从陈某甲处扣押闽G*****长安牌小轿车1辆、车钥匙1把、苹果7手机1部;大田县公安局从叶德兰处扣押银行卡4张、身份证1张、移动电话卡1张、记事本1本、当票1张、借条9张、借条登记表7张、贷款协议4张、还款结算5张、收款凭条10张、承诺书2张、随心还贷款书3张、机动车保险单11张;大田县公安局从方某某处扣押人民币5000元;大田县公安局从冯某某处扣押苹果8PLUS手机1部,后将该手机发还给冯某某;大田县公安局将位于大田县**镇**路**号**幢**室房产予以查封;大田县公安局从郑春发处扣押OPPOR9m手机1部、闽C*****沃尔沃轿车1辆;并对郑春发名下的三处房产予以查封。

案发后,被害人蒋某甲、杨某丙、黄某乙、林某丙对被告人郑恩德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全案事实的证据还有:

1.手机11部、汽车4辆、人民币27996元、港币1220元、美元10元、银行卡36张、存折11本、U盘11个、账本、电脑主机6台、POS机2台、笔记本电脑、博恩软件10个、移动电话卡1张等物证;2.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调取证据通知书、刑满释放材料、刑事判决书、劣迹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谅解书等书证;3.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4.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志堤、郑春发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采用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大田地区形成重大、恶劣影响。被告人林志堤、郑春发对组织的发展、运行、活动起着决定、协调、管理的作用,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系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范志宝、郑恩德、吴春水、叶德兰、张建程、陈占枝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在组织中起到重要作用,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其中范志宝、郑恩德、吴春水、叶德兰直接听命于林志堤、郑春发,是骨干成员。被告人林志堤、郑春发、范志宝、郑恩德、吴春水、叶德兰、张建程、陈占枝、陈如海、范庭魁、廖某甲、陈某甲、冯某某、连春塔为索取高利放贷债务,多次有组织地殴打、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他人;林志堤、郑春发、范志宝、郑恩德、吴春水、叶德兰、张建程、陈如海、范庭魁、廖某甲、冯某某、连春塔为索取高利放贷债务,未经他人同意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林志堤、郑春发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林志堤、郑春发、张建程、陈某甲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林志堤、郑春发指使林某甲作伪证,妨害司法秩序。此外,被告人叶德兰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一级,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陈占枝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综上,被告人林志堤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春发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范志宝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恩德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春水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叶德兰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建程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占枝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如海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范庭魁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廖某甲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连春塔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林志堤、郑春发为催讨高利息债务而组织、领导较为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是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范志宝、叶德兰、张建程、吴春水、郑恩德、陈占枝、陈如海在所参与的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廖某甲、冯某某、连春塔、范庭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本案各被告人均一人犯数罪,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林志堤、范志宝、范庭魁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叶德兰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告人廖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春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被告人陈如海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董 新

检察员:吴晓敏

检察员:曹发文

检察员:赖 明

2019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林志堤、叶德兰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被告人郑春发、陈如海现羁押于沙县看守所、被告人范志宝、张建程、范庭魁现羁押于大田县看守所、被告人陈占枝、陈某甲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春水现羁押于明溪县看守所。被告人郑恩德现取保候审于大田县**镇**号**室,联系电话1379915****;被告人连春塔现取保候审于大田县**村**路**号**室,联系电话1855863****;被告人廖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大田县**路**巷**号**室,联系电话1825983****;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大田县**村**路**号,联系电话1875972****。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145册。

3.随案移送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1册、移动硬盘1个。

4.随案移送光盘458张。

5.涉案现金、轿车等物品现扣押于大田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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