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林志斌,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5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连城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现住福建省连城县**坊镇**路**号。2013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6月2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漳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志斌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4月份,被告人林志斌伙同罗某某(另案处理)共谋以林志斌的名字办理银行卡为诈骗犯罪分子用于接收诈骗款,并由林志斌负责取款。
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4日,实施网络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骗取了被害人黄某某、卢某某、马某某、孙某某、郝某某、乔某某等共计人民币461782.23元转入被告人林志斌提供的林志斌名下兴业银行账户、光大银行账户,后由被告人林志斌取走交给罗某某。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林志斌在连城县林坊镇环林南路10号被漳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连城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简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黄某某、卢某某、马某某、孙某某、郝某某、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志斌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志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志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提供信用卡用于接收诈骗资金,并帮助诈骗犯罪所得取现,涉案金额人民币461782.2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志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志斌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水金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林志斌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