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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志明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七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林志明,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4月1日被福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志明及林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林志明,听取了被告人林志明的辩护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4日、2020年1月21日两次将该案退回福州海关缉私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20日,福州海关缉私局将被告人林志明分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2016年间,被告人林志明在莆田市经营红木家具展厅

期间,从“楼梯”(另案处理)处,以6万元的价格,接受一批象牙制品及两件犀牛角制品的抵押物,并藏匿于家中保险柜内。2019年3月31日,福州海关缉私局在被告人林志明住处查扣到上述疑似象牙制品5.279千克、犀牛角制品1.22千克。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及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象牙及犀牛角制品均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Ι的象的牙制品及犀牛的角制品。其中,象牙制品核定价值为人民币21.996万元;犀牛角制品核定价值为人民币30.5万元,二者合计价值人民币52.496万元。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林志明在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出境大厅办理出境登机手续时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查扣的涉案犀牛角、象牙制品实物(照片)等物证;

2.被告人林志明的出、入境记录、侦查机关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被告人林志明的供述与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及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志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Ι的象的牙制品及犀牛的角制品,合计价值人民币52.496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隽

检察官助理:刘  维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林志明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涉案犀牛角、象牙制品现暂扣于福州海关缉私局;

3.本案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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