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林志鑫,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9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林志鑫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9年4月24日、2020年5月7日被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8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林志鑫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志鑫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至11月20日,被告人林志鑫先后至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亭湖区等地盗窃作案2起,窃得电瓶车2辆,合计价值人民币4400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林志鑫至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欧风花街857精酿啤酒屋门口非机动车停放处,乘隙窃得被害人刘某甲绿色立马牌踏板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690元。
2.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林志鑫至盐城市亭湖区商业大厦西北角非机动车停放处,乘隙窃得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白色雅迪牌踏板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10元。
2020年1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林志鑫在盐城市亭湖区大世界网吧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林志鑫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出所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林志鑫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志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志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志鑫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志鑫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志鑫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红梅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林志鑫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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