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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志锦容留他人吸毒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408号 

  被告人林志锦,曾用名林建宁,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1991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原琼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4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05年12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2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6月13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2015年7月25日刑满释放。2018年1015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2020110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志锦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 年10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林志锦容留周某某、徐某某、林某某等人在海口市美兰区**镇****号其家自建房内吸毒。同日10时50分许,民警在林志锦家中将林志锦、周某某、徐某某、林某某当场抓获。经检测,林志锦、周某某、徐某某、林某某的尿检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尿液检测报告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刑事判处书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徐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志锦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志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林志锦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在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号其家自建房内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志锦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林志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志锦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书记员:梁 玲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林志锦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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