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变更起诉决定书
忠检刑诉〔2019〕179号
忠检刑变诉〔2020〕Z27号
被告人林忠,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041988********,汉族,大学文化,浙江**公司主线财务,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区**街道**巷**号,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镇**城**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5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厉晋,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41988********,汉族,大专文化,浙江**公司主线财务,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镇**村,住浙江省东阳市**镇**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5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垟,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811990********,汉族,中专文化,浙江**公司主线财务,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住浙江省瑞安市**镇**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5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戴秋,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811992********,汉族,高中文化,浙江**公司主线财务,户籍地为浙江省瑞安市**镇**街**巷**号,住浙江省瑞安市**镇**村**路**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5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淼,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811987********,汉族,大学文化,浙江**公司副线财务,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巷**号,住浙江省瑞安市**街道**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5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2日被忠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7月18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041985********,汉族,高中文化,浙江**公司副线财务,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街道**路**号,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镇**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5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涂波浪,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811988********,汉族,高中文化,浙江**公司副线财务,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区**街道**路**号,住浙江省温州市**街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5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彬彬,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41989********,汉族,中专文化,浙江**公司副线财务,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镇**村,住浙江省东阳市**镇**街**小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5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811993********,汉族,中专文化,浙江**公司副线财务,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住浙江省温州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5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811987********,汉族,高中文化,浙江**公司副线财务,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住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镇**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戴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浙江**公司副线财务,户籍地为浙江省瑞安市**镇**路**号,现住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大厦**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5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凯特,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811990********,汉族,大专文化,浙江省**公司副线财务,户籍地为浙江省瑞安市**镇**村**路**号,现住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大厦**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忠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李淼、王某甲、涂波浪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被告人许厉晋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金彬彬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被告人戴秋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戴某某、杨凯特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钱垟、姜某甲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忠等人诈骗等罪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3月27日、2019年6月1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忠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4月27日、2019年7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2019年5月28日、2019年8月12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许厉晋等人诈骗等罪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3月26日、2019年6月1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忠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4月27日、2019年7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2019年5月28日、2019年8月12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戴秋等人诈骗等罪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3月27日、2019年6月1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忠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4月27日、2019年7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2019年5月27日、2019年8月10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钱垟等人诈骗等罪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3月19日、2019年6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忠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4月22日、2019年7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2019年5月25日、2019年8月9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决定将四案并案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姜某乙、葛某某、李某甲、项某某、涂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出资100万元成立浙江**公司,招募被告人林忠、许厉晋、钱垟、戴秋等人为主线财务人员,李淼、王某甲、涂波浪、金彬彬、姜某甲、陈某甲、戴某某、杨凯特等人为副线财务人员,通过有组织的实施“套路贷”诈骗、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形成了以姜某乙(另案处理)、涂某某(在逃)为首要分子,项某某、葛某某、李某甲(均另案处理)为重要成员,被告人林忠、戴秋、许厉晋、钱垟、金彬彬、姜某甲、林某甲(另案处理)、王某乙、陈某甲、董某甲(均另案处理)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一、诈骗罪
2017年10月末至11月初,姜某乙、涂某某、项某某与葛某某共出资100万元,在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情况下成立浙江**公司,分别持股50%、30%、10%、10%,公司经营地为浙江省温州市。公司运营一个月左右后,李某甲出资25万元从姜某乙处分得公司25%的股份。
公司成立之初,通过股东介绍、联系,邀约林某甲(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林忠、钱垟任财务人员。公司经营过程中,被告人许厉晋、戴秋等人陆续进入公司任财务人员,同时公司招募员工负责对借款人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再将借款人推荐给财务放款。2018年2月,姜某乙、项某某等人商议决定财务人员可以发展副线财务,出资比例由主线财务自行决定。由此形成林某甲、陈某甲、胡某甲、王某乙(均另案处理)、林忠、许厉晋、钱垟、戴秋八个主线财务,被告人董某乙、谢某甲(均另案处理)、李淼、王某甲、涂波浪、金彬彬、姜某甲、陈某甲、戴某某、杨凯特为副线财务的组织构架。
**公司初期在温州运营,借助广州**科技公司联系开发的“有脉平台”生成LOGO和H5链接,之后联系贷款超市挂出链接,吸引有贷款需求的借款人填写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再由审核人员对上述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审核人员通过微信与有借款需求的人联系,询问对方是否有贷款需求,告知借款利息、方式等,以及按时还款可以提额降息。对方认可后,审核人员以审核对方信息真实性、信用等级等为由,诱骗对方上传手持身份证正反面的照片、芝麻信用分截图、各种借款平台借款及还款截图、手机通讯录、通讯记录等。审核通过后,审核人员将有借款需求的人微信推荐给不固定的财务人员。该公司借款周期为一周,以提前扣除利息,要求部分客户以借一押一的方式与被害人签订虚增借贷金额的协议(如借1000元,实际到手700元,但需要打1000元,部分需要打2000元的借条),并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痕迹。在客户到期不能还款时,收取一周30%或一天10%的高额“延期费”。2018年3月份,因全国严厉打击套路贷,公司不再采取“借一押一”模式,但仍提前收取“砍头息”。财务人员在借款过程中,明知借款人急需资金且还款能力有限情况下,主动为其介绍其他财务为其放款,从而不断收取高额利息,垒高借款人债务。
2018年4月中下旬,因温州大力打击“套路贷”,姜某乙、葛某某等人将公司搬到横店继续经营,财务人员和部分审核人员一并转移至横店。此时,姜某乙、项某某等人决定从周某某、赵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的鼎高公司开发的“金鼎云”平台购买包含姓名、年龄、性别、电话、电话归属地的公民个人信息。因前述信息不全是有需要贷款的人,公司决定由项某某和财务人员通过他人介绍、58同城、微信广告等方式招募话务员,负责打电话询问是否有贷款需求,在确认有贷款需求后交给审核人员进行审核,最后由财务人员按照前述方式放款。在此基础上形成财务-审核-话务固定搭配,审核人员和话务工资均由财务人员支付。
2018年3月26日,忠县籍被害人范某某从**公司借款后自杀死亡,此后范某某亲属仍然被催收,公安机关经调查后于2018年6月5日在横店将**公司涉案人员查获。经查,范某某死亡时在**公司尚有1万余元借款未归还。
(一)财务人员组织架构
林忠组,林忠为主线财务,副线财务为李淼、王某甲、涂波浪;林忠于2017年10月进入浙江**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财务人员,林忠个人出资4万元(人民币,下同),**公司出资16万元,共20万元作为放贷本金;李淼于2018年2月出资15万元任副线财务,王某甲于2018年2月进入**公司,由林忠出资15万元后任副线财务,涂波浪于2018年3月出资15万元任副线财务。
戴秋组,戴秋为主线财务,戴某某、杨凯特为副线财务。戴秋于2018年1月进入**公司任财务人员,戴秋个人出资4万元,**公司出资16万元,共20万元作为放贷本金;杨凯特、戴某某于2018年3月分别出资20万元、15万元任副线财务。
许厉晋组,许厉晋为主线财务,金彬彬、杨某甲(与许厉晋系夫妻关系)为副线财务。许厉晋于2017年12月进入**公司,和葛某某共同出资15万元任财务人员,金彬彬于2018年3月进入**公司,金彬彬个人出资10万元,许厉晋出资3万元,共13万元作为放贷本金;杨某甲于2018年3月任副线财务,由许厉晋代为出资5万元,项某某出资10万元,共15万元作为放贷本金,杨某甲于2018年5月21日退出**公司。
钱垟组,钱垟为主线财务,姜某甲、陈某甲为副线财务。钱垟于2017年10月进入**公司任财务人员,钱垟个人出资4万元,**公司出资16万元,共20万元作为放贷本金;姜某甲于2018年3月进入**公司任职副线财务,钱垟与项某某各出资7.5万元,共15万元作为放贷本金;陈某甲于2018年3月进入**公司任职副线财务,陈某甲与钱垟各出资7.5万元,共15万元作为放贷本金,陈某甲于2018年6月3日离开**公司。
(二)诈骗金额
经审计,姜某乙、项某某、葛某某、李某甲等人非法成立的**公司招募的20名财务人员从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6月5日采取“砍头息”、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与6982名被害人(以财务人员为单位统计的被害人人数,下同)签订借条21968份,借条金额合计57,610,308.75元。经与财务人员使用微信、支付宝、借贷宝进行资金交易记录比对,其中3484份借条,借条金额合计10,562,955.24元,无对应资金交易流水记录。在无资金交易流水记录的3484份借条中,有2795份借条(涉及1313人),借条金额合计9,044,205.24元系续贷原因形成;689份借条(涉及500人),借条金额合计1,518,750.00元系非续贷原因下形成。
结合在案借条和对应资金交易流水记录分析比对,林忠、林某甲等20名财务人员采取“套路贷”方式,与4154名被害人签订借条,借条金额合计32,820,029.43元。财务人员通过微信、支付宝、借贷宝实际支付金额合计14,708,411.76元,实际累计收回26,016,862.54元,共收取利息(含展期费、违约金)为11,308,450.78元。此外,因前述20名财务人员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有4,568,098.29元的利息(含展期费)未收取。具体各财务人员诈骗金额如下:
林忠组(含副线财务李淼、王某甲、涂波浪)共诈骗942人3,630,325.25元,其中林忠单独诈骗李某甲、朱某甲、刘某甲等542人共2,715,720.57元,与副线财务李淼共同诈骗刘某乙、徐某甲、刘某丙等153人共435,050.08元,与副线财务王某甲共同诈骗刘某乙、张某丁等70人共78,080.42元,与副线财务涂波浪共同诈骗李某乙、史某某、于某某等177人共401,474.18元。林忠组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收取的利息(含展期费)共1,047,387.99元,其中林忠为579,710.13元,与副线财务李淼共同为158,438.65元,与副线财务王某甲共同为179,217.11元,与副线财务涂波浪共同为130,022.1元。
戴秋组(含副线戴某某、杨凯特)共诈骗650人共1,440,102.14元,其中戴秋单独诈骗王某丙、许某甲、袁某某等393人共1,004,848.88元,与副线财务戴某某共同诈骗张某某、宋某某、左某某等91人共115,915.03元,与副线财务杨凯特共同诈骗杨某乙、刘某丁、刘某戊等166人共319,338.23元。戴秋组尚未收取的利息(含展期费)共397,344.12元,其中戴秋为258,996.52元,与副线财务戴某某共同为67,575.34元,与副线财务杨凯特共同为70,772.26元。
许厉晋组(含副线金彬彬、杨某甲)诈骗467人共1,110,100.62元,其中许厉晋单独诈骗杨某丙、柳某某、朱某乙等183人共277,327.75元,与副线财务金彬彬共同诈骗李某丙、鲁某甲、王某丁等195人共583,901.37元,与副线财务杨某甲共同诈骗李某丙、舒某某、赵某甲等89人共248,871.5元。许厉晋组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收取的利息(含展期费)共1,151,116.32元,其中许厉晋为811,211.01元,与副线财务金彬彬共同为234,924.29元,与副线财务杨某甲共同为104,981.02元。
钱垟组(含副线姜某甲、陈某甲)共诈骗303人共805,968.18元,其中钱垟单独诈骗罗某某、吴某甲、许某乙等183人共609,120.4元,与副线财务姜某甲共同诈骗陈某乙、陈某丙、邢某某等35人共33,289.09元,与副线财务陈某甲共同诈骗侯某某、李某丁、祝某某等85人共163,558.69元。钱垟组尚未收取的利息(含展期费)共356713.77元,其中钱垟为137,126.04元,与副线财务陈某甲共同为137,170.72元,与副线财务姜某甲共同为82,417.01元。
(三)退交诈骗违法所得
**公司以上四组的审核人员、话务人员共退交违法所得11750元,其中刘某甲退交3100元,叶某某退交400元,陈某甲退交450元,张某丁退交78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林忠、李淼、涂波浪分别向忠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353300元、224810元,26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笔记本及笔记本纸张、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银行明细等书证;
2.忠县公安局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
3.今借到、有凭证、借贷宝、支付宝等交易记录、借条记录等电子数据;
4.证人周某某、赵某乙、闻某某、张某甲、黄某某、历某某等的证言;
5.被害人熊某某、李某戊、孟某某、马某、王某丙、顾某某、胡某乙、王某丁、毛某某、曹某某、陈某丁、陈某乙、李某丙、王某戊、姜某乙、鲁某甲等的陈述;
6.被告人林忠、许厉晋、钱垟、戴秋、李淼、王某甲、涂波浪、金彬彬、姜某甲、陈某甲、戴某某、杨凯特的供述和辩解。
二、寻衅滋事罪
**公司成立之初,根据**公司股东授意,被告人林忠、林某甲、王某乙等财务人员对逾期未归还且态度不好的借款人,采取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辱骂威胁进行催收。2017年12月,经姜某乙、项某某等人商议,决定购买“猫池”轰炸机交给财务人员进行催收。财务人员对逾期未还款的借款人先是电话、短信联系借款人本人或其紧急联系人、亲友催促还款,遇到对方态度不好、挂电话等情况,财务人员就会打电话辱骂对方。若借款人仍未还款或态度不好的,财务人员就会使用“猫池”轰炸机轰炸对方电话。
**公司使用“猫池”轰炸机一段时间后,因催收业务量大,经公司股东协商决定找人组建催收部,由姜某乙、涂某某等负责具体实施,以催收回来金额的12%或15%作为报酬。根据商议,姜某乙等人找到董某甲和姚某某、姜某丙(均另案处理),并出资购买催收需要的打印机、电脑、“猫池”轰炸机以及电话卡。催收部成立后,财务人员将逾期未归还且经自己辱骂、威胁甚至电话轰炸后仍未归还的借款人信息提供给董某甲催收,在提供给董某甲之前,财务人员林忠、林某甲等人会采用上述方式先行催收。2018年1月初,姜某丙、姚某某先后离开催收部,后催收部由董某甲实际负责。董某甲负责催收部后,以催收回来金额7%为佣金,先后雇佣易某某、邱某某、何某甲、钱某某等人为催收部的催收人员。2018年3月左右,姜某乙等人因当地有催收人员被公安机关查处,便不再与董某甲合作,要求财务人员不再给董某甲发逾期人名单让其帮忙催收,但部分财务人员仍然私下将名单发给董某甲让其帮忙催收。**公司不与董某甲合作后,部分财务人员非法使用“云呼”等软件对借款人或其亲友进行电话、短信轰炸。
催收部从财务人员处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后,催收人员首先是电话联系借款人让其还款,部分借款人会主动联系还款或者联系财务人员要求延期。如催收人员无法联系借款人本人,则会联系借款人的紧急联系人、通讯记录联系较多(排名靠前)的亲友,让其通知借款人还款。如借款人及亲友、紧急联系人均无法联系或者拒绝还款甚至同催收人员对骂时,董某甲便使用猫池、云呼等软件对对方进行电话、短信轰炸,让对方在被轰炸时无法使用电话,严重影响借款人及其亲友的工作、生活。经查,“猫池”轰炸机可同时插32张电话卡,使用时只需输入需要拨打号码,设定拨打间隔时间,拨打时长,启动后会自动不停给设定号码打电话或者发信息。对方只要接听就会自动挂断,然后再次拨打,以此反复,不间断拨打,严重影响借款人及亲友的正常工作生活。
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董某甲为被告人林忠催回借款80,000余元,获得报酬13,000余元;为被告人钱垟催回借款20,000余元,获得报酬3,000余元;为被告人戴秋催回借款 19,380元,获得报酬2,907元。被告人林忠、戴秋、许厉晋、钱垟、金彬彬、姜某甲以前述“软暴力”等方式实施催收的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林忠寻衅滋事事实
1.丛某某于2017年11月在被告人林忠处借款,后因未按时归还,于同月被林忠电话轰炸。
2.赵某乙于2017年11月在被告人林忠处借款,后因未按时归还,于同月被林忠电话轰炸。
3.胡某丙于2017年11月在被告人林忠处借款,后因未按时归还,于同月被林忠在通讯录群发侮辱短信(因自己生活不检点、好吃懒作、私生活复杂、已染性病等)。
4.姜某丁于2017年11月在被告人林忠处借款,后因未按时归还,于同月被林忠指使催收人员电话轰炸。
5.2017年11月,任某某在被告人林忠处借款,后因未按时归还,2017年12月被林忠指使的董某甲所使用的微信账号“我们都一样”电话、短信催收、威胁。2018年12月18日归还1700元。
6.徐某乙于2017年11月在被告人林忠处借款,后因未按时归还,于2017年11月、12月被林忠威胁(杀全家、向通讯录发PS裸女图片)、辱骂、电话轰炸。徐某乙妹妹徐某丙、配偶何某乙在2017年12月被电话轰炸、收到PS的徐某乙半裸的照片。
7.王某己于2017年12月在被告人林忠处借款,后因未按时归还,被林忠威胁爆通讯录,后被公司催收人员催收。催收让王某己无法生活。
8.曾某甲于2017年12月在被告人林忠处借款,后因未按时还款,被林忠电话轰炸辱骂,后被电话轰炸、威胁(不还钱全家过年不清净),后迫于压力归还1200元。曾某甲的弟弟曾某乙、曾某甲的同事均被电话轰炸。
9.胡某丁于2017年12月在被告人林忠处借款,后因未按时归还,于同年12月底被林忠电话辱骂,并被威胁(电话轰炸炸遍通讯录),后其被林忠指使的催收人员电话轰炸。
10.颜某某于2017年12月在被告人林忠处借款,后因未按时归还,于同年12月底被林忠电话辱骂,后被林忠指使的催收人员电话轰炸。
11.郑某某于2017年12月在被告人林忠处借款,后因未按时归还,于2017年12月被林忠指使的催收人员威胁、电话和短信轰炸,郑某某妻子陈某戊于2018年1月被电话催收,影响郑某某及陈某戊的夫妻感情。后郑某某向微信账号“我们都一样”还款。
12.宛某某在被告人林忠处借款,后因未按时归还,被林忠威胁,并收到ps灵堂的照片,后被电话轰炸。2018年2月20日,宛某某被微信账号“我们都一样”威胁(砍其手脚)。宛某某同事赵某丙、妻子李某己、亲戚李某庚被电话轰炸、滋扰、辱骂、威胁。2018年2月25日宛某某向微信账号“我们都一样”还款1000元。
13.赵某丁于2017年11月在被告人林忠处借款,后因未按时归还,于2017年12月、2018年1月其和家人朋友被林忠指使的催收人员电话和短信辱骂、威胁。
(二)被告人戴秋寻衅滋事事实
1.郭某某于2018年3月15日在被告人戴秋处借款,后因未按时归还,同月被戴秋电话威胁(要对其电话轰炸),随后郭某某手机连续被电话轰炸,其母亲赵某戊、其父亲、妹妹等人电话也被轰炸。郭某某一家人被催收期间提心吊胆,无法正常生活。
2.汪某甲于2018年3月在被告人戴秋处借款,后因未按时归还,被戴秋等人电话轰炸,其姐姐汪某乙、父亲汪某丙、亲戚孙某某电话也被轰炸。
3.张某丁于2018年在被告人戴秋处借款,后因未按时归还,2018年4月被戴秋等人电话轰炸,且收到辱骂短信。其妻子陈某丁也遭受到电话轰炸、辱骂。
4.林某乙于2018年4月在被告人戴秋处借款,后因未按时归还,被戴秋等人电话轰炸,其妻子张某丁遭受电话轰炸和辱骂。
5.李某辛在被告人戴秋处借款,后因未按时归还,于2018年4月被戴秋及催收部微信账号“小女人”电话轰炸、威胁(打爆通讯录、曝光居民身份证)。
(三)被告人许厉晋寻衅滋事事实
1.刘某己于2017年12月在被告人许厉晋处借款,后因未按时归还,于2018年2月期间被许厉晋打电话威胁(让买人身意外险),其还在许厉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看到过一些催收的暴力视频。
2.张某丁于2017年12月在被告人许厉晋处借款,后因未按时归还,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被电话、短信轰炸,被董某甲持有的微信账号为“我们都一样”视频威胁,后张某丁向微信账号“我们都一样”转账200元。
3.鲁某甲于2017年12月在被告人许厉晋处借款,后因不能还款经常被**公司的人电话催收、轰炸,父亲鲁某乙、母亲梁某某也被电话催收、轰炸并辱骂。
(四)被告人钱垟、姜某甲寻衅滋事事实
1.朱某丙于2017年11月6日在项某某处借款,后来又在被告人钱垟处借款,因未按时归还,钱垟经常电话滋扰其配偶江某某,并辱骂江某某,致江某某于2018年5月份与朱某丙离婚。
2.杨某乙于2017年12月在被告人钱垟处借款,后因无力归还本金,被钱垟在微信上发侮辱性的语言,还被威胁(要爆他的通讯录、把他的居民身份证拿到黑市上去卖),给杨某乙造成了极大心理恐惧。
3.刘某庚于2018年1月在被告人钱垟、姜某甲处借款,后因未按时归还,2018年4月被钱垟、姜某甲多次电话轰炸,其家人、同事电话也被轰炸,刘某庚因还不上高额贷款背负极大精神压力,吃不下饭、睡不着觉。
4.胡某戊于2018年1月在被告人钱垟处借款,后因无力归还本金,被钱垟交给催收部进行催收。后胡某戊被催收部催收人员电话轰炸、辱骂,其父亲胡某己、配偶赵某己、母亲谢某乙被电话辱骂、收到p遗像的短信,导致胡某戊与赵某己闹离婚。
5.陈某庚于2018年2月开始,先后在被告人钱垟、姜某甲处借款,后未按时归还,被钱垟、姜某甲等人多次电话轰炸其同事李某壬、刘某辛、蔡某某,严重扰乱了陈某庚单位的上班秩序,陈某庚所在的单位因网贷带来的恶劣影响,将陈某庚开除。
6.何某丙于2018年3月在被告人钱垟处借款,因未按时归还,何某丙及其母亲张某丁、朋友黎某某、邻居陆某某和收到了钱垟发的侮辱性信息、灵堂的p图及电话轰炸等,并持续数月。
(五)被告人金彬彬寻衅滋事事实
1.刘某壬于2018年3月在被告人金彬彬处借款,后因未按时归还被金彬彬电话催收,短信轰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忠县公安局整理董某甲与林忠聊天记录、忠县公安局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钱某某、姜某丙等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张某丁、袁某某、徐某乙、胡某戊、刘某庚、郭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林忠、许厉晋、钱垟、戴秋、姜某甲、金彬彬的供述与辩解;
5.证人姜某丙的辨认笔录;
6.林忠手机取证分析报告、陈某甲手机数据。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周某某、杨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新浪微博、抖音等平台投放广告推广其研发的“金优品”及其衍生产品,在无实际商品销售,也不进行网络信贷业务情况下,包装成电商平台或小额贷款平台,骗取被害人注册并填写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之后将骗取信息引入其研发的“金鼎云”平台作去重等处理。
2018年4月下旬至6月5日,姜某乙、项某某等人商议决定从周某某、赵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运营维护的“金鼎云”平台非法购买包含姓名、年龄、性别、电话、电话归属地的普通公民个人信息。由“金鼎云”后台技术人员为项某某配置总账号,给每个财务或者财务组设置一至两个子账号。“金鼎云”平台按照每条信息约4.5元价格出售,项某某按照此价格从各财务人员收取一定金额预存到账户内,再根据每个财务自报的次日需要信息数量在账户内登记,“金鼎云”后台则根据设定的数量随机推送不重复的信息,一般每个财务每天需要100-200条不等信息。话务员根据财务人员提供的账号和密码进入“金鼎云”平台,按照推送的公民个人信息拨打电话询问对方是否有贷款需要,进而推送给审核、财务人员。
财务人员招募的审核人员以审核信息真实性、查看信用等级等为由骗取借款人上传手持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芝麻信用分截图等本人个人信息外,还让借款人非法提供包含案外第三人个人姓名、电话的手机通讯录,以及第三人与借款人之间的通讯记录。另外,在向被害人催收过程中,被告人林忠、钱垟、戴秋、许厉晋等人还多次将包括借款人通讯记录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董某甲,指使董某甲将这些信息用于催收时的寻衅滋事犯罪活动。
经审查认定,林忠组共购买18329条,林忠本人购买5106条,王某甲以陈某辛的名义购买4869条,涂波浪购买4678条,李淼购买3676条;王某甲、涂波浪、李淼购买信息成本分别是在三人与林忠共同诈骗所得中扣除。许厉晋组共购买7171条,以许厉晋名义购买4552条,以金彬彬名义购买2619条,上述信息由许厉晋和金彬彬共同出资购买,平摊费用。钱垟组共购买7115条,以钱垟名义购买3593条,以陈某甲名义购买3522条,上述信息由钱垟、姜某甲、陈某甲共同出资购买,并共同使用。戴秋组共购买5590条,以戴秋名义购买2945条,以杨凯特名义购买2645条,上述信息由戴秋、戴某某、杨凯特共同出资购买,并共同使用。
**公司财务人员非法获取了借款人提供的案外第三人含个人姓名、电话号码的普通公民个人信息,同时获取了含姓名、电话号码的第三人与借款人之间的通讯记录公民个人信息(敏感信息,下同)。其中许厉晋非法获取普通信息495条和敏感信息495条,金彬彬非法获取普通信息215条和敏感信息215条,钱垟非法获取普通信息230条和敏感信息230条,姜某甲非法获取普通信息120条和敏感信息120条,陈某甲非法获取普通信息111条和敏感信息111条,戴秋非法获取普通信息412条和敏感信息412条,戴某某非法获取普通信息120条和敏感信息120条,杨凯特非法获取普通信息211条和敏感信息211条,林忠非法获取普通信息683条和敏感信息683条,王某甲非法获取普通信息219条和敏感信息219条,涂波浪非法获取普通信息169条和敏感信息169条,李淼非法获取普通信息149条和敏感信息149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项某某记录财务购买客户信息的笔记本等书证;
2.证人姜某丙、钱某某、邱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林忠、戴秋、戴某某、杨凯特、钱垟、姜某甲、陈某甲、许厉晋、李淼、王某甲、涂波浪、金彬彬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林忠、钱垟、戴秋、许厉晋、李淼、王某甲、涂波浪、证人姜某丙的辨认笔录;
5.林忠手机取证报告、戴秋手机数据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忠、许厉晋、钱垟、戴秋、李淼、王某甲、涂波浪、金彬彬、姜某甲、陈某甲、戴某某、杨凯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砍头息、借一押一等方式骗取高额利息,且属电信诈骗,其中林忠、许厉晋、钱垟、戴秋、金彬彬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李淼、王某甲、涂波浪、陈某甲、姜某甲、戴某某、杨凯特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忠、许厉晋、钱垟、姜某甲、戴秋在催收过程中采取辱骂威胁、电话短信轰炸方式,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忠、许厉晋、钱垟、戴秋、李淼、王某甲、涂波浪、金彬彬、姜某甲、陈某甲、戴某某、杨凯特非法购买、骗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忠、戴秋、戴某某、杨凯特、钱垟、姜某甲、陈某甲、许厉晋、李淼、王某甲、涂波浪、金彬彬与姜某乙、葛某某、李某甲、项某某等人为了共同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在该犯罪集团中,被告人林忠、戴秋、戴某某、杨凯特、钱垟、姜某甲、陈某甲、许厉晋、李淼、王某甲、涂波浪、金彬彬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忠、戴秋、许厉晋、钱垟、李淼、涂波浪、杨凯特、陈某甲、戴某某、王某甲、金彬彬、姜某甲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林忠、许厉晋、钱垟、戴秋、李淼、王某甲、涂波浪、金彬彬、姜某甲、陈某甲、戴某某、杨凯特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凯铭
王 琳
李灵通
叶 萍
张作林
王兴蓉
检察官助理:马晓雨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忠、许厉晋、钱垟、戴秋、王某甲、涂波浪、金彬彬、姜某甲、陈某甲、戴某某现羁押于忠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淼、杨凯特取保候审。
2.侦查卷82册、其他资料17册、手机21部。
3.讯问、取款视频等光盘30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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