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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忠荣、付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公诉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林忠荣,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被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8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忠荣、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本院依法(分别)于2019年4月19日、2019年6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某、林忠荣伙同韦某某、李某某、刘某甲(均已判决)、林某某(另案处理)多次以迷信方式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李某某负责假装问路寻找“神医”,韦某某则作为路人负责将被害人带至“神医”住处,再由刘某甲假扮“神医”的孙女,以“拿钱消灾”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其间,被告人付某某、林忠荣同林某某尾随其后保障安全,林忠荣负责开车接送,诈骗所得款项六人均分。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7年10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付某某、林忠荣在福州市长乐区**路中国银行附近,利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刘某乙金戒指两个、金项链一条、K金手链一条,以及人民币600元。

二、2017年10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付某某、林忠荣在福州市台江区**附近,利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只、金耳环一对、手链一条,以及人民币300多元。上述部分被盗首饰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23元。

三、2017年10月19日8时许,被告人付某某、林忠荣在福清市渔市街附近,利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包某某金项链一条,人民币1100元。经鉴定,涉案首饰价值为人民币3208元。

四、2017年10月20日9时许,被告人付某某、林忠荣在福州市马尾区**层**小区附近,利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江某某人民币25000元。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于2018年12月18日在福建省仙游县盖尾镇农村信用社旁抓获被告人林忠荣、2019年1月7日在莆田市第一医院抓获被告人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手提包、Nokia手机、农业银行卡、ZHNG手机、Yoord手机、Gionee手机、Newhi手机、oppo手机、vivo手机、Etongsen手机、soja手机(以上均为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四川省川北监狱出具的(2012)川北监释第043释放证明书、银行账单交易明细、福运(成明)珠宝店出具的票据、林勇金银加工店出具的保证单、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8)闽0105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5)仙刑初字第600号刑事判决书;

3、证人证言:同案犯韦某某、李某某、刘某甲、林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某、陈某某、包某某、刘某乙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忠荣、付某某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开价认[2018]83号关于黄金首饰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小区监控视频、路面监控视频、银行取款视频;

9、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忠荣、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韦某某、李某某、刘某甲、林某某以假装问路寻找“神医”为名,多次共同诈骗他人财物达人民币3053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忠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忠荣、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奋勇

助理检察员:杨晓芬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林忠荣、付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被害人江某某,联系电话1305577****;陈某某,联系电话1331492****;包某某,联系电话1359909****;刘某乙,联系电话1311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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