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恰生,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会同县,身份证号码433029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会同县**乡**村**号。2012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同年8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同年9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恰生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和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林恰生于2019年7月的一天晚上,窜至我区**镇**村**里**巷**号住宅,通过使用螺丝刀撬开木门的方式入户,盗窃得被害人李某甲放在住宅内的旧坤甸椅子2张、旧坤甸茶几1张。
2、被告人林恰生于2019年7月的一天晚上,窜至我区**镇**村**住宅,以上述同样的方式入户,盗窃得被害人李某乙放在住宅内的旧坤甸炕床1张、旧坤甸椅子1张。
3、被告人林恰生于2019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窜至我区**镇**村**巷**号住宅,通过攀爬屋顶的方式入户,盗窃得被害人林某某放在住宅内的旧坤甸八仙桌1张、旧坤甸椅子1张、旧坤甸茶几1张、旧坤甸木棍1条。
4、被告人林恰生于2019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窜至我区**镇**村**巷**号住宅,通过使用螺丝刀撬开门挂锁的方式入户,盗窃得被害人李某丙放在住宅内的10个铜钱。
5、被告人林恰生于2019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窜至我区**镇**村**巷**号住宅,通过使用螺丝刀撬开铁门的方式入户,盗窃得被害人李某丁放在住宅内的旧坤甸茶几2张、旧坤甸椅子3张。
6、被告人林恰生于2019年8月13日凌晨1时许,窜至我区**镇**村**巷**号住宅,通过使用螺丝刀撬开铁门的方式入户,盗窃得被害人谈某某放在住宅内的旧茶几1张、旧坤甸木棍1条、陶瓷碗3个。
7、被告人林恰生于2019年8月14日晚上,窜至我区**镇**村**巷**号住宅,通过使用螺丝刀、铁钳撬开不锈钢门的方式入户,盗窃得被害人李某戊放在住宅内的现金人民币1630元。
8、被告人林恰生于2019年9月4日凌晨,窜至我区**镇**村**巷**号住宅,通过攀爬屋顶的方式入户,盗窃得被害人李某己在住宅内的旧坤甸木板1块,花盆2个。
9、被告人林恰生于2019年9月4日19时许,窜至我区**镇**村**巷**号住宅,通过使用螺丝刀撬开铁闸门的方式入户,盗窃得被害人李某庚放在住宅内的旧坤甸炕床1张(价值人民币2800元)。破案后,缴回赃物归还被害人李某庚。
10、被告人林恰生于2019年9月4日21时许,窜至我区**镇**村**巷**号住宅,通过使用螺丝刀、铁钳撬开铁皮门的方式入户,盗窃得被害人李某辛放在住宅内的新会大红柑皮2袋(价值人民币5460元)。破案后,缴回赃物归还被害人李某辛。
11、被告人林恰生于2019年9月4日23时许,窜至我区**镇**村**巷**号住宅,通过攀爬屋顶的方式入户,盗窃得被害人李某壬放在住宅内的旧坤甸木板1块、旧圆形闹钟1个、旧陶瓷瓦枕头1个(共价值人民币470元)。破案后,缴回全部赃物归还被害人李某壬。
计被告人林恰生盗窃作案11次,盗窃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036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庚、李某辛、李某壬等人的陈述;
2、被告人林恰生的供述和辩解;
3、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
4、鉴定意见;
5、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恰生多次入户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恰生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恰生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司徒杰武
书记员:陈 小 贝
2020年1月10日
附注: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随送;
3、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扣押的涉案财物提请法院依法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