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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公诉刑诉〔2019〕378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8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教师,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号,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9年10月13日至10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其偿还能力有限的情况下,虚构投资琴行、投资修建公路、组织商业演出等事实,以分红及给付利息为诱饵,陆续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吴某甲、罗某甲等12人的钱款,并将骗来的钱款以拆东墙补西墙的形式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

经统计:造成被害人王某甲损失共计25.2366万元;造成被害人吴某甲损失共计74.2834万元;造成被害人叶某某损失共计51.8393万元;造成被害人罗某甲损失共计46.6106万元;造成被害人邓某某损失共计14.011万元;造成被害人罗某乙损失共计46.2815万元;造成被害人吴某乙损失共计12.8741万元;造成被害人周某某损失共计5万元;造成被害人王某乙损失共计10.785万元;造成被害人张某某损失共计24.0173万元;造成被害人江某某损失共计4万元;造成被害人潘某某损失共计10万元。造成各被害人损失共计324.9388万元。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林某某在三明市梅列区**道**幢**室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目明细、聊天记录截图、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赖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吴某甲、叶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银行账目明细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24.938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艳琪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六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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