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林慧鹏,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5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云霄县**镇**路**号。曾因犯诈骗罪、脱逃罪,于1983年9月29日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经减刑后于2004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永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慧鹏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永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4日,被告人林慧鹏伙同林某某(2003年**月**日出生)到永春县**镇**村**号被害人潘某某厝,由被告人林慧鹏负责望风,林某某溜门入内盗走黄金项链、手链、戒指、耳环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55896元。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林慧鹏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林某某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陈述。
4.被告人林慧鹏的供述和辩解。
5.价值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慧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589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灿阳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林慧鹏现羁押于永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