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霞 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成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成忠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时许,被告人林成忠在霞浦县**街道**村**号门前空地,以人民币22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出售重约0.1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9年12月9日9时许,被告人林成忠在霞浦县**路**大门附近被民警抓获,并被查扣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照片、霞浦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霞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罪犯档案资料、手机微信截图、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封存记录、尿液检测指认照片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证言。
4、被告人林成忠供述和辩解。
5、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成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成忠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成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成忠曾因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成忠另有多次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多次吸食毒品等被行政处罚,予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成忠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林成忠在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宗和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林成忠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叁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