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林承志,绰号“小女”,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住临湘市**路**号。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6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8月5日刑满释放;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承志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林承志共计3次向吸毒人员方某某、何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累计0.6克,得毒资人民币7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2日16时许,被告人林承志在临湘市建新南路龙鑫汽车服务站彭记汽车快修厂门口向方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得毒资300元;
2.2020年6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林承志在临湘市建新南路爱尔眼科医院附近向方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得毒资300元;
3.2020年6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林承志在临湘市疾控中心附近向何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得毒资150元。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林承志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其驾驶的车上查获冰毒疑似物2.12克,经鉴定内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附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和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尿检报告、临湘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方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林承志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6.检查、辨认、取样等笔录;7.视听资料:毒品称重光盘1张、车辆检查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承志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承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兰辉
检察官助理:潘晶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林承志现羁押于临湘市病残吸毒人员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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