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Z61号
被告人林文兴,外号“小恋”,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91********,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因卖淫,于2020年4月30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五指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0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范清峰,外号“峰哥”,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5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居民委员会**队。因容留他人卖淫,于2020年4月30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0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五指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五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文兴、范清峰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日,被告人林文兴、范清峰共同承租五指山市**花园**家园**栋**房后,前后容留卖淫人员符某某、高某某、林某某、揣某某、杨某某、陈某甲等人在该房间内卖淫和介绍卖淫人员到酒店卖淫,从中收取提成,获取非法利益。2020年4月20日,林文兴、范清峰及卖淫人员符某某、高某某、林某某、揣某某在五指山市**花园**家园**栋**房内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检查笔录和检查信息复印件、扣押笔录和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和情况说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
2证人符某某、高某某、林某某、揣某某、陈某甲、杨某某、叶某某、周某某、黄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林文兴、范清峰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和现场辨认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和辨认照片身份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文兴、范清峰为获取非法利益,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五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定华
检察官助理:曾 亿
2020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林文兴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范
清峰现羁押于五指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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