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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文波抢劫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林文波,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村**组**号,现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出租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5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文波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同年3月2日重报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2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林文波与吴某甲(已判刑)、吴某乙(已判刑)共谋后,驾车到毕节市七星关区天河路怡景新城一按摩店门口,吴某甲持枪、吴某乙持刀、林文波持弓弩进入该按摩店,对被害人孙某某某某实施殴打,将孙某某打伤后,抢走被害人孙某某、吴某丙、黄某某、彭某某、张某某2000余元人民币及2枚黄色戒指、2枚银白色戒指。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文波、吴某乙、吴某甲抢劫时,吴某甲所持器械系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吴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吴某丙等5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文波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文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枪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凤菊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林文波现羁押在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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