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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文芳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19〕615号

被告人林文芳,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021972********,汉族,专科毕业,原清远市公安局**分局民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路**号,住清远市清城区**幢**房。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文芳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6月28日,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04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林文芳在明知以陈某某为首的这帮人就是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并且清楚以陈某某为首的这帮人所经营的生意都是违法违规的石场、砂场生意(该事实作为涉黑组织性犯罪被起诉)。林文芳为了获得经济上的利益以18万元人民币的入股形式投资到了以陈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经营的石场、砂场生意上。在2011年至2012年期间以陈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领导者陈某某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每年转给林文芳股东分红50万元人民币。陈某某因清楚林文芳是人民警察的身份,为了掩人耳目,将100万元人民币所谓的股东分红以银行转账形式转给林文芳大哥林某乙基的银行账户上。事后林文芳告知其大哥林某乙基代为保管。2012年,陈某某组织因慑于当时“三打两建”的严压态势,在震海商务大厦商量如何逃避法律对其组织长期非法采矿的打击,林文芳利用警察的专业知识及对犯罪侦查的了解,为陈某某制定逃匿方案及出谋划策以逃避法律制裁。

(二)2010年期间,以陈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陈某某因为参与了2010年世界杯非法赌球活动(该事实作为涉黑组织性犯罪被起诉),在陈某某被公安机关实施抓捕的过程当中,陈某某打电话向时任清远市清城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教导员的林文芳询问如何能够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被告人林文芳在得知公安机关已经正在对陈某某实施抓捕的过程当中,依然利用了自身的警察专业知识教唆陈某某把参与赌球的电脑丢去水缸里,从而毁灭参与赌球的直接证据。陈某某听从了林文芳的建议,准备将参与赌球的电脑丢去水缸里从而毁灭证据时,因公安机关及时破门进入陈某某住宅并将其抓获,陈某某想要毁灭参与赌球证据的行为未能得逞。2011年,被告人林文芳因上述包庇陈某某赌博的行为被相关部门处理后不思悔改,仍与陈某某涉黑组织保持紧密交往,经常出入该组织的聚集场所。林文芳长期借用陈某某的丰田皇冠小汽车,并对陈某某给予的加油卡及陈组织的宴请等小恩小惠欣然接受。2016年,陈某某为继续笼络林文芳为其组织提供保护,拉拢林文芳投资100万元到其新疆电站项目。2017年,陈某某以上述项目未能落成为由,每月向林文芳支付两万元人民币的高额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余某强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林文芳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文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奕健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林文芳现羁押在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碟25张(扣押涉案物品中,详见扣押清单,暂由公安机关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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