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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斌、杨超等诈骗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352号 

  被告人林斌,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超,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4月22日被潼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潼南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米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4月24日被潼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潼南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斌、杨超、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10月1日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3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林斌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杨超、被告人米某某以谎称有体温枪出售为由诈骗他人钱财,具体事实如下:

1. 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林斌与被告人杨超共谋后,共同以杨超有体温枪可以出售为由取得被害人谭某某的信任,诈骗谭某某购买体温枪款项人民币10万元。次日中午,杨超分两次将骗得的10万元全数退还谭某某。

2.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林斌谎称自己有体温枪出售,诈骗被害人谭某某购买体温枪款项人民币17.155万元。后林斌分两次退还了谭某某人民币3万元。

3. 2020年2月21日左右,被告人林斌找到被告人杨超称想再去诈骗被害人谭某某一笔钱,需要找一人冒充上家接谭某某的电话,因杨超之前诈骗谭某某10万元时与谭某某有过通话,需要另找其他人,后杨超联系了被告人米某某,让米某某帮林斌接个电话,冒充林斌上家。2月21日下午及晚上,林斌、杨超两次找到米某某,让米某某冒充了林斌上家与谭某某进行通话,后米某某按照林斌的要求在接听电话时告诉谭某某体温枪可以按时出货,致使谭某某相信可以购买到体温枪而进行打款被骗人民币36万元。

4.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林斌与被告人杨超在车上玩耍时,林斌提议以谎称有体温枪出售去诈骗深圳一网友的钱财,在林斌与深圳的被害人马某某微信聊天时,二被告人还将杨超的身份证照片、杨超手持身份证的照片以及杨超的浦发银行卡号发给了马某某,取得了马某某的信任,当日晚21时许被害人将购买体温枪的定金转账至杨超的浦发银行卡内。此次二被告人诈骗马某某购买体温枪的定金人民币3万元。

2020年2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林斌抓获;4月2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杨超抓获。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4月24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米某某到派出所,米某某自行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经侦查人员反复讯问以及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后,米某某最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杨超的近亲属代其对被害人谭某某进行了赔偿,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谭某某对杨超表示了谅解。公安机关扣押了林斌的手机二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通话记录、转账记录、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董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斌、杨超、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通话录音、微信聊天截图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斌、杨超、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斌、杨超、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被告人林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杨超、被告人米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斌、杨超、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斌、杨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杨超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超的近亲属代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斌、杨超、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斌有期徒刑十年半至十二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至30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超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至30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至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锐

检察官助理:彭佳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超、米某某现羁押于潼南区看守所,被告人林斌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0306****或18883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件82页、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提讯证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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