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林新明,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住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新明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林新明在惠东县平山街道的一酒吧饮酒后,驾驶一辆临时车牌号为粤P1****的小汽车在平山街道解放南路行驶,当行驶至解放南路**市场**商场时,其将小汽车停在道路上并在车内睡觉。同日6时38分许,被告人林新明驾驶着小汽车越过中线逆行撞向对面路边邓某某的菜档,把正在买菜的被害人曹某甲撞倒,因小汽车被挡住停了下来,周围群众见状报警及拍打小汽车的车窗等,但被告人林新明仍然呆在车内。同日6时56分许,当医院的救护人员在救护曹某甲时,被告人林新明见群众在呼喊及拍打其车,即驾驶汽车离开,在前进时撞向人群,又将被害人曹某乙、胡某某撞伤,以及撞毁李某某的一辆摩托车和巫某某的一辆小轿车等,后其小汽车因被巫某某的小轿车顶住才被停下,从而造成多人受伤、财产损失的事件。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曹某甲、曹某乙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一级;被告人林新明和被害人胡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经司法鉴定,林新明的血液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03.7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新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新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坚华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林新明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五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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