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七部刑诉〔2019〕42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昌区**村**号**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3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27日被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与2017年7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1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9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于2017年7月22日21时许,窜至武汉市武昌区中山社区**号门,采取撬盗车锁的方式盗窃了钟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宝岛TDT****Z电动车,经价格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50元。经报警,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民警查获归案,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2、扣押、发还清单及物证照片;3、书证;4、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累犯、前科、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袁超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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